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外事辦、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各直屬海事局:

爲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2022年11月10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定不移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定不移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堅定不移貫徹“動態清零”總方針,按照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要求,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優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學精準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01號)要求,進一步優化調整國際轉國內航線船舶疫情防控工作部分措施,現通知如下:

一、將國際轉國內航線船舶改營前在入境口岸的停泊隔離及改營後全體船員在船健康監測的時間由“入境前7天停泊隔離+改營後3天健康監測”調整爲“入境前5天停泊隔離+改營後3天在船隔離(期間全體船員不得離船)”。

二、調整核酸檢測頻次要求。將在入境口岸對擬轉入國內航線營運的國際航行船舶全體船員進行核酸檢測的頻次由“7天5檢”調整爲“自船舶抵達境內入境口岸後的5天內開展4次核酸檢測,其中第1天由海關對船員進行核酸檢測,第2、3、5天由入境口岸所在地聯防聯控機制明確的檢測單位對船員進行核酸檢測”。將國際航行船舶辦理改營手續後,船舶所屬航運企業繼續對全體船員進行健康監測期間的核酸檢測頻次由“第3天進行1次核酸檢測”調整爲在船隔離“第1、3天各開展1次核酸檢測”。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要求繼續按《交通運輸部 外交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關總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轉國內航線船舶疫情防控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明電〔2022〕198號)執行。請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轄區內各航運企業、港口經營人,並加強與當地衛生健康、海關、移民、海事等相關管理部門統籌協調,確保本通知精神執行落實到位。

交 通 運 輸 部

外    交    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海  關  總  署

國家移民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外交部領事司,國家疾控局,海關總署衛生司,國家移民管理局邊檢司,中國船東協會,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運輸部國際合作司、應急辦、海事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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