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海證券報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韓宋輝)銀保監會法規部副主任杜墨11月22日在2022金融街論壇年會上表示,銀保監會正牽頭推進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下稱銀監法)修改工作,同時配合人民銀行推動金融穩定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信託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金融立法工作提速,各立法項目協同推進。近期,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下稱銀監法)修訂草案正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就爲何修訂銀監法,杜墨表示,一是強化公司治理監管。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改革雖取得一定積極成效,但與高質量發展要求相比仍有差距。部分機構股權關係不透明,股東行爲不審慎,干預機構正常經營,違規開展關聯交易,個別大股東甚至把金融機構當作提款機,造成重大金融風險,影響極爲惡劣。

“對於這些問題,監管機構面臨股東監管授權不足、懲戒手段有限的困境。”她表示,此次修法堅持穿透原則,加強主要股東資質穿透審覈和股東行爲監管,要求股東嚴格遵守關聯交易規定,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並禁止股權代持。明確監管機構有權要求股東實際控制人報送相關信息資料,並可以對其進行延伸調查,專門增加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措施。根據違規情形,可以採取限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限制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措施。

二是完善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目前常態化風險處置機制有待健全,法律層面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制度不夠完善,存在早期干預機制和風險處置工具不健全、法律授權不充分、相關規定過於原則、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問題,難以有效應對經濟下行壓力下出現的各類風險事件,不利於維護金融業穩定健康發展。

“此次修法重點完善了風險處置機制。”杜墨介紹說,包括建立恢復和處置計劃,督促金融機構制定生前遺囑,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健全資本工具吸收損失機制,建立早期干預制度,設置靈活的觸發標準,豐富風險處置措施,明確監管組的處置權限,明確存款保險、信託業保障基金等行業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損失分攤等方式參與風險處置。

三是提高違法違規成本。與銀行金融業違法違規活動複雜化、多樣化的形式相比,現行法律責任覆蓋面有限,處罰力度不足。以經濟處罰爲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最低罰款金額爲5萬元,多數違規行爲罰款金額爲20-50萬元,違法違規成本較低。

“此次修法,一方面針對公司治理、股權管理、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爲,科學設置處罰條款,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覆蓋面;另一方面提高罰款金額,根據違規情形設置10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的最高處罰金額,並在部分條款中增加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手段,消除當事人從事違法違規行爲的經濟動機,切實發揮處罰的懲戒作用。”她表示。

四是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交易中存在着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普通居民很難擁有豐富的金融知識。隨着移動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在金融領域逐步得到應用,新技術新模式也在深刻改變金融風險的生成方式、表現形式和傳導路徑。加強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成爲新的關注重點。

杜墨提到,此次修法着重從兩個方面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一方面構建以審慎監管爲基礎、行爲監管爲支撐的監管規則體系。在現行銀監法審慎經營規則基礎上,增加行爲監管規則,覆蓋業務營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內容。另一方面,針對日益複雜的金融消費者投訴舉報形式,推進構建金融糾紛多元化調解機制,明確監管機構要指導銀行業消費糾紛調解機構的建立,監督糾紛調解機制有效運行,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羣衆滿意度。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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