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印發《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

上海發改委網站11月24日消息,上海發改委、上海市財政局印發《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其中明確,獎勵標準:(一)深遠海海上風電項目和場址中心離岸距離大於等於50公里近海海上風電項目獎勵標準爲500元/千瓦。單個項目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二)常規光伏項目,光伏電站獎勵標準0.1元/千瓦時,執行居民用戶電價的學校分佈式光伏獎勵標準0.12元/千瓦時,其他分佈式光伏獎勵標準0.05元/千瓦時。(三)光伏建築一體化項目獎勵標準0.3元/千瓦時。(四)根據市場成本和國家政策變化,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可對年度新申請項目獎勵標準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5%。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扶持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進一步推動上海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推進節能減排和能源結構優化,根據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和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在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支持範圍)

(一)海上風電

1.近海海上風電項目。在本市管轄海域範圍建設的海上風電項目。

2.深遠海海上風電項目。在國家管轄海域範圍建設並在本市消納的海上風電項目。

(二)常規光伏項目

1.光伏電站項目。全額上網的光伏項目。

2.分佈式光伏項目。自發自用、餘電上網項目,包括戶用光伏項目。

(三)光伏建築一體化項目

1.光伏建築。光伏組件作爲建築構件與建構築物融爲一體(非附着型)的光伏發電應用形式,包括光伏瓦、光伏窗、光伏幕牆等。

2.光伏隔音屏。光伏組件與隔音屏一體化的應用形式。

(四)市政府確定支持的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

第四條(支持方式)

(一)對企業投資的深遠海海上風電項目和場址中心離岸距離大於等於50公里近海海上風電項目,根據項目建設規模給予投資獎勵,分5年撥付,每年撥付20%。對場址中心離岸距離小於50公里近海海上風電項目,不再獎勵。

(二)對企業投資的常規光伏項目,根據實際產生的發電量或上網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度電獎勵。執行非居民用戶電價的分佈式光伏項目獎勵上網電量,其他常規光伏項目獎勵發電量。當項目發電量利用小時達到6050小時或者獎勵期滿5年,獎勵結束。

(三)對企業投資的光伏建築一體化項目,根據實際產生的發電量對項目投資主體給予度電獎勵,獎勵期5年。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項目支持方式另行制定。

(五)已享受其他市級專項資金的項目不再重複支持,同一項目只能選擇本辦法支持方式中的一項給予支持。

(六)鼓勵各區根據各自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出臺配套支持政策。

第五條(獎勵標準)

(一)深遠海海上風電項目和場址中心離岸距離大於等於50公里近海海上風電項目獎勵標準爲500元/千瓦。單個項目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常規光伏項目,光伏電站獎勵標準0.1元/千瓦時,執行居民用戶電價的學校分佈式光伏獎勵標準0.12元/千瓦時,其他分佈式光伏獎勵標準0.05元/千瓦時。

(三)光伏建築一體化項目獎勵標準0.3元/千瓦時。

(四)根據市場成本和國家政策變化,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可對年度新申請項目獎勵標準進行適當調整,調整幅度不超過15%。

第六條(年度計劃編制)

(一)各區發展改革委應認真梳理並於每年8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請計劃報市發展改革委。專項資金年度計劃應包括:計劃申請項目類別、數量、基本情況和扶持金額等內容。

(二)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發展改革委申請計劃進行統籌,結合上海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編制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於每年9月底提交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申報程序)

(一)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專項資金年度計劃,於每年初發布全年的扶持項目申報工作通知,各區發展改革委按半年度組織區內企業開展項目申報工作。

(二)光伏項目投資主體應在項目併網投產後一年以內,向項目所在地區發展改革委提交獎勵項目申報申請,其中戶用光伏採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電公司向戶用光伏所在區發展改革委代爲申報。海上風電項目投資主體應在項目併網投產一年以內,向項目接網所在地區發展改革委提交獎勵項目申報申請。

(三)區發展改革委會同供電公司對項目合規性、項目容量、申報材料完整性等審覈,會同各區建築、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光伏建築一體化項目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初審意見。各區發展改革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將初審意見及通過初審的項目目錄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申報材料)

申請度電獎勵的項目應提交項目申請表、項目立項文件、單位承諾文件(對項目申請材料真實性、未獲得其它市級專項資金等事項進行承諾)等材料;

申請投資獎勵的項目應提交項目申請表、項目立項文件、單位承諾文件(對項目申請材料真實性、未獲得其它市級專項資金等事項進行承諾)、競爭配置文件落實報告、併網證明文件、電力業務許可證等材料。

第九條(項目審覈)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各區報送的申報項目進行審覈,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審覈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後形成擬新增獎勵項目目錄。審覈的主要事項包括:

1.項目立項手續是否完備規範;

2.項目是否按照立項文件相關要求實施建設;

3.項目是否符合本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

4.光伏建築一體化示範項目是否符合要求;

5.海上風電項目是否落實競爭配置文件要求;

6.項目投資主體是否符合信用狀況良好的基本條件(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未記載3年內能源、環保領域嚴重失信信息);

7.市政府有關規定需要評估和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目錄公示和發佈)

(一)市發展改革委在部門網站對擬新增獎勵項目目錄予以公示,根據公示情況確認最終結果並抄送市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和電網企業。

(二)對於列入獎勵目錄光伏電站項目,獎勵電量的起始時間以列入目錄的當季度第一天爲準;對於列入獎勵目錄的分佈式光伏項目,獎勵電量的起始時間以併網時間爲準(從0開始計量)。對於列入獎勵目錄海上風電,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標明容量計算獎勵資金。

(三)列入獎勵目錄的項目原則上不做調整,如確需進行調整,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研究討論確定。

第十一條(資金申報撥付和信息公開)

(一)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電網企業嚴格按照獎勵目錄,將享受度電獎勵的光伏項目實際發電量和應獎勵金額報市發展改革委,確保資金申報的及時準確;海上風電項目投資主體嚴格按裝機容量和獎勵資金年度撥付比例,將應獎勵金額報市發展改革委。

(二)市發展改革委進行審覈彙總,報送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下達資金使用計劃,並根據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的資金使用計劃,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

(三)市財政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的申請,對項目資金進行撥付審覈。光伏項目獎勵資金統一撥付給電網企業,電網企業收到獎勵資金後一個月內轉付給各項目投資主體;海上風電項目獎勵資金直接撥付給各項目投資主體。

(四)市發展改革委在申請下達資金計劃前,對擬支持的項目及資金金額通過部門網站進行公示。撥付後將資金使用結果通過部門網站進行公開。

第十二條(監督和管理)

(一)各區發展改革委結合備案項目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對各自申報扶持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獎勵項目的規範運行。各區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的申報審覈、監督管理等情況納入對各區可再生能源建設任務完成率考覈。

(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政策績效目標管理、績效跟蹤和績效評價,會同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等部門對獎勵項目進行抽查。對有違背承諾行爲的項目,停止對項目的資金扶持,將項目公司、法人代表的相關失信信息按規定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三)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撥付進行審覈,並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電網企業要簡化接網流程、方便接網手續辦理,建設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獎勵項目的監測管理,相關情況及時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五)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冒領或者截留、挪用、滯留資金的,一經查實,將收回資金,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附則)

(一)配售電公司參照市電力公司相應流程和工作機制,做好供電區域獎勵資金的申請和撥付。

(二)本辦法適用於本市2022-2026年投產發電的可再生能源項目,自2022年12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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