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市阳城县一男子出售客户的手机号等信息,供他人注册相关平台账号。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该男子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起诉。

检方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至2021年9月13日间,被告人王某仁在为阳城县某业务代办点工作期间,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经客户同意,把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手机号码及注册相关账号的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内,供他人注册相关平台账号。

经查,涉案公民信息共计1989条,王某仁非法获利17452.6元。2021年9月13日,王某仁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王某仁,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19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该案由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2月6日向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仁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现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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