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租車公司理賠遭拒起訴保險公司 二審獲賠35.5萬

2021年12月14日凌晨,四川德陽什邡市街頭髮生一起車禍,一輛保時捷闖紅燈後與兩輛出租車相撞,導致1人死亡,4人受傷,3車受損。事發後,保時捷駕駛員劉某棄車逃逸。2022年6月,什邡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年。

據瞭解,肇事保時捷系劉某租來的車輛。在事故中,保時捷也受損。事後,保時捷所屬公司成都暢遠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遠公司)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區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告上法庭。但保險公司認爲,司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亡後逃逸,公司不承擔商業險保險責任。

什邡法院一審認爲,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拒賠理由均不成立,該公司未做到免責提示,應當依照機動車財產損失險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該保險公司向暢遠公司賠償35.5萬餘元。對此,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德陽中院。

11月27日,記者瞭解到,德陽中院已審理此案,並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爲:一、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拒賠理由是否成立;二、若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拒賠理由爲: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對於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暢遠公司認爲,其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費,雙方保險合同關係成立。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未就案涉的免責條款對暢遠公司進行交付或送達,也沒有進行充分的說明和提示義務,也沒有任何人員對本案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進行書面或口頭告知,被上訴人支付保費以後,才收到上訴人提交的保險電子保單。

什邡法院一審認爲,依照《保險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包括醉駕、肇事逃逸等)作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需要對該條款作出提示。

該案涉車輛駕駛人劉某肇事逃逸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應當就該部分的免責條款進行提示。雖然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提交的《商業保險條款》上免責條款以加黑加粗的方式進行了提示,但不能證明其將《商業保險條款》交付暢遠公司。

保單上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人”這樣重要提示的記載,該條並未表明投保人違反約定的法律後果爲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即使該記載爲免責條款,也不能證明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將該免責條款向暢遠公司進行了提示說明,該記載亦不能達到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免賠的理由。

什邡法院認爲,人壽財保青羊支公司拒賠理由均不成立,應當依照機動車財產損失險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暢遠公司賠償款35.5萬餘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11月27日,記者聯繫上此案原告代理律師四川迪揚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溪,他表示德陽中院已就此案作出二審判決。其提供的判決書顯示,10月31日,德陽中院審理該案後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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