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观察

文 | 点墨

市场竞争瞬息万变。企业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既要有过硬的产品和服务,也要有让人眼前一亮的营销策划。一句风靡一时的广告语,一次让人充满温暖的公益行动,都可能消除人们的“选择恐惧症”,让人们变成企业的忠诚粉丝。

万众瞩目的足球世界杯,有个别企业不惜代价投放广告,重金博关注,初心无错,可以理解。但有的企业认为,卡塔尔远在万里,在那里做些出格的营销策划,一可以博眼球,二国内法管不着,何不乐哉。殊不知,这种企业的营销行为可能令人生厌,起到相反的效果。

首先,这悖离了商业道德。“中国第一,世界第二”,是自吹自擂,还是官方或者大众认可的?即便没有法律的约束,难道就可以为所欲为?

其次,真的就没有法律管得着吗?投放广告的行为虽在国外,但经网络等平台大量传播,已对国内的同类竞争者产生了排挤和伤害,危害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在国内。因此,如果国内竞品企业向执法机关或法院提出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恐怕没有理由不立案。

另外,为了在世界竞争中占据优势,很多国家的法律对本国法的域外效力都做了相应规定。我国亦是如此。如反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无论什么样的营销策划,都必须严守法律的边界,都必须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靠踩拉对手、虚抬自身换来的商业“信誉”,终究是空中楼台,必有坠落之时。

法律不是儿戏,商誉更要自珍。拿法律打擦边球,海信玩得过火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