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勞榮枝二審被判死刑,意味着什麼?]“我是一個心智停留在21歲的,極其簡單的、依賴別人的人。”很難想象,這是“殺人女魔頭”勞榮枝在一審庭審現場親口說出的話。

自從2021年9月9日,勞榮枝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不少網友都紛紛表示支持判決結果並稱“大快人心”,個別網友曾表示“不用二審了,應該直接槍斃她”。

2022年11月30日上午,勞榮枝案二審公開宣判。

時隔一年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今日上午對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勞榮枝的上訴還有沒有意義?

● 法院能否在一審判決後將勞榮枝“直接槍斃”?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至死刑執行完畢,需要花多長時間?

● 對於勞榮枝的上訴,二審法院是進行部分審查,還是全面審查?

● 在案件面前,審判與民意之間是何種關係?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科帶頭人石經海,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鄭延譜、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教授王政勳、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講師黃健在接受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記者採訪時,就上述幾個問題談了談自己的看法。

越是性命攸關,越需嚴謹慎重

個別網友認爲,像勞榮枝這樣的事關七條人命的殺人兇手,在一審判決過後應當將其“直接槍斃”,才能以最快速度實現正義。那麼,法院能否這麼做呢?

不能。鄭延譜告訴記者,當二審法院收到勞榮枝的上訴狀並確定啓動二審程序後,會對勞榮枝的殺人行爲進行綜合評價,繼而判斷勞榮枝行爲的“必殺性”。

而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是剝奪他人生命的、最爲嚴厲的刑罰。因此,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且一審、二審判決生效後,並不會被“直接槍斃”。死刑案件需要經過複覈並覈准,死刑判決纔會發生法律效力——這就是死刑案件中特有的死刑複覈程序。

在鄭延譜看來,死刑複覈是檢驗死刑判決準確性程度的一道“閥門”。“法院通過不斷地審覈及論證,在最大程度上保證死刑判決的準確性,保證死刑政策的嚴肅與謹慎、慎殺與少殺,從而提升案件質量,實現公平正義。”

黃健表示,死刑判決生效後至死刑執行完畢,這中間還需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交付下級法院執行、通知同級檢察院到場派員監督、在行刑前對罪犯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等程序。

對於二審法院多久能夠獲得死刑複覈結果這一問題,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所以,死刑複覈期限在個案中難以預測,不同案件差別較大。少則不到一個月,如藥家鑫案、賴小民案;多則可能幾年,如王書金案的第一次死刑複覈。”

但死刑被覈准後多久才能真正執行死刑,這一時限有在刑事訴訟法第262條明確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此前的二審維持原判,上訴也不意味着“苟延殘喘”

一年多後的今天,江西高院二審維持原判,仍判處勞榮枝死刑立即執行。對此,部分網友提出疑問,勞榮枝的上訴是否還有意義?上訴真的只意味着被告人得以“苟延殘喘”,沒有其他作用嗎?

其實不然。上訴制度的設立,是爲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以及最大程度地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王政勳認爲,正是因爲上訴制度的存在,使得增加了一道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審判程序,那麼“冤假錯案”發生的幾率就會相應減少,司法公正就更能得到保障。即使“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上級法院也是以法定形式確認了一審判決的正確性,有力保證了公正的實現。”

刑事上訴程序的目的,是爲了保證判決的正當性與民衆的可接受性。此外,黃健表示,上訴也能使被告人的上訴事實和上訴請求得到上級法院的全面審查,從而使她的合法權益得到進一步的保障。

二審程序是不拘泥於當事人上訴內容的全面審查

二審到底會在一審的基礎上,審查些什麼呢?針對網友的這一困惑,鄭延譜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時,合議庭應當在開庭前對案卷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不拘泥於當事人的上訴內容。因此,勞榮枝案也會被二審法院全面審查。

所謂“全面”,就包括了“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在訴訟過程中是否有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否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的供訴和辯解、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採納情況等等。”王政勳解釋道。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在故意殺人、搶劫、綁架共同犯罪中,勞榮枝積極實施物色、誘騙、捆綁、看管、威脅被害人,踩點、取款、購買作案工具等行爲,與法子英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構成共犯,且獨立性較強,作用明顯。二人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輾轉多地實施多起犯罪,無證據證明勞榮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脅迫,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應依法認定爲主犯。

實際上,不是隻有在作案現場直接實施殺人行爲的,纔算作主犯。石經海表示,如果法院調查清楚後發現,勞榮枝雖然沒有在現場直接殺人,但仍然在殺人行爲中起到了主要作用,那麼同樣算作是主犯。因此,二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時也會注意查明,勞榮枝“到底是屬於起到主要作用的實行犯,還是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還是起輔助作用的從犯。”這三種不同的地位和身份,將會影響定罪量刑的判斷。

“勞榮枝的口供屬於能夠證明本案事實的直接證據,自然也會被二審法院重新審查。”黃健認爲,勞榮枝之所以始終主張自己未參與任何殺人過程,主要是其以爲法子英已“死無對證”,無其他證據對自己是否參與殺人過程的口供部分進行補強或反駁,“這也是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主張辯護意見的基礎理由。”

但是,勞榮枝的口供並不是孤證,在法子英被執行死刑之前,他的口供、犯罪現場鑑定結論以及倖存的被害人陳述等諸多證據,都已被記錄在案。

嚴格依法審判的同時,尊重民衆追求公平正義的觀念

對於審判與民意之間的關係問題,石經海認爲,站在公民善良樸素認知的角度,對於殺害七條人命的兇手,民衆希望對其處以極刑的心態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值得尊重的。“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角度來說,應當按照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判。”

“自古以來,民衆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所形成的觀念就是‘殺人償命’。但判決應嚴格事實依據和法律準繩,應在法律規範的基礎上對司法和民意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判斷,在行爲定罪過程中更應謹慎把控。”鄭延譜表示,民意與司法公正之間並非不可調和,它們可以形成良性互動。

在王政勳看來,民意體現了人民羣衆樸素的、基本的公平正義價值觀念,這種觀念應該得到尊重。“但刑事判決首先要實現罪刑相當,決定刑罰輕重的首要因素是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爲人的人身危險性。民意應在該前提下起到一定作用,而不能超出這個範圍。”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以及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但這並不意味着法院的獨斷與封閉審判。”黃健談道,尤其是在諸如勞榮枝案這類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中,審理法院更應在程序公開、裁判文書論證說理上做足工作、做好工作,以尊重社會公衆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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