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特約評論員 曹中銘

日前,昊志機電弘亞數控在同一天公告了公司董事長、實控人因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事項。一個交易日內兩家上市公司董事長因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這在此前是較爲罕見。而在相關信息公佈之後,兩家公司股價均出現大跌。筆者認爲,上市公司董事長等高管內幕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由其本人,乃至因監管失職失察的企業方面埋單。

內幕交易是資本市場的一顆“毒瘤”。近些年來,雖然監管部門對違法失信行爲保持“零容忍”的高壓態勢,但市場上的內幕交易行爲仍未杜絕,反而變成了一種“常態”。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有8家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高管、股東等涉嫌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這還僅僅是涉及上市公司層面,也凸顯出市場內幕交易行爲的猖獗程度。

兩家上市公司高管涉及的內幕交易各不相同。其中,昊志機電董事長涉嫌內幕交易自家股票,而弘亞數控董事長、實控人涉嫌內幕交易A股某上市公司股票。當然,無論內幕交易的是自家股票,還是其他上市公司股票,都涉嫌違法違規,也都應該付出應有的代價。

從股票走勢上看,一年多以來,昊志機電與弘亞數控都較爲低迷,此前在高位買入股票的投資者要麼慘遭套牢,要麼虧損嚴重。此時再曝出高管涉嫌內幕交易的負面消息,對股價的影響也是可想而知的,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

11月23日相關公告發布當天,弘亞數控股價以跌停報收,次日再次大幅低開,期間最大跌幅達12.43%。昊志機電的下跌更爲凌厲,當天報跌15.72%,截至11月25日,昊志機電最大跌幅更是高達20%。

上市公司高管涉嫌內幕交易,投資者埋單,這顯然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這一格局不能得到扭轉,既不利於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與長治久安。基於此,個人以爲,有必要採取措施進行應對。

針對內幕交易行爲,無論是現行的《證券法》還是《刑法》,都作出了相關規定。比如,《證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一條對違法所得的不同,如何處罰也進行了規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對內幕交易情節嚴重狀況也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而在昊志機電與弘亞數控案例中,投資者的損失不僅發生在內幕交易行爲發生期間,而且也發生在該行爲導致證監會啓動立案調查所引發的股價下跌期間。正是由於兩公司高管的內幕交易行爲被立案調查,進而引發了近期股價的暴跌。兩公司高管內幕交易行爲的“因”,導致了股價暴跌與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果”。

基於此,筆者認爲,投資者不應成爲其中的“冤大頭”,其損失也理應由相關違法違規高管,乃至因監管失職失察的企業方面埋單,如此才能體現出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

同時,筆者認爲,鑑於內幕交易行爲本身的危害性,違法違規者不僅應承擔發生內幕交易行爲期間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也須承擔刑事責任。而且,相關環節也應該承擔因之引發股價下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賠償責任。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違規成本,並真正產生威懾與警示效果。

(作者爲財經時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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