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高院微信公衆號消息,12月2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常州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杜榮良受賄、徇私枉法案,對被告人杜榮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對杜榮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杜榮良利用擔任無錫市公安局副局長,泰州市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常州市政府副市長、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389萬餘元。2018年,杜榮良在擔任泰州市公安局局長期間,爲謀取私利,對該局偵辦的串通投標案的相關犯罪線索不依法處置,致相關單位和個人長期未被追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杜榮良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徇私枉法情節嚴重。鑑於杜榮良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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