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6日訊 證監會網站昨日發佈深圳證監局關於對五礦證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202號)。經查,深圳證監局發現五礦證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存在從業人員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問題,反映出該營業部客戶異常交易監控機制不完善,從業人員執業行爲管理不足,合規管理不到位。 

深圳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經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正)第十七條、《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以下簡稱《經紀業務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經紀業務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五礦證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日公佈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陳夏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203號)顯示,經查,深圳證監局發現陳夏珊在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爲。 

深圳證監局指出,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經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正,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項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陳夏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登記信息顯示,陳夏珊登記日期爲2014年7月26日,執業機構爲五礦證券有限公司,執業崗位爲一般證券業務,登記狀態爲正常。

以下爲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五礦證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五礦證券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存在從業人員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等問題,反映出你營業部客戶異常交易監控機制不完善,從業人員執業行爲管理不足,合規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經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正)第十七條、《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以下簡稱《經紀業務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經紀業務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11月30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陳夏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夏珊: 

經查,我局發現你在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爲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及其他便利的行爲。 

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經證監會公告〔2020〕20號修正,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項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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