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邹文华、罗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邹文华、罗娟:

经查,你们在执行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生态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324010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货币资金审计程序不到位

货币资金业务活动相关内部控制测试范围不全面,未对现金发放工资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执行银行流水双向核对程序时检查比例过低,未对银行函证程序保持有效控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预期信用损失率确认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按照计划执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部控制测试,未复核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未关注到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账龄核查不到位

因应收账款账龄核查不到位,未发现公司对部分客户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对个别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远高于合同总价等事项,未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个别款项性质在审计底稿、回函确认信息、审计报告披露中记载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邹文华、罗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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