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萬源生態2021年財報審計項目存在四大問題 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員收警示函
來源:浙江證監局
關於對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鄒文華、羅娟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鄒文華、羅娟:
經查,你們在執行萬源生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源生態或公司)2021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中興財光華審會字〔2022〕第324010號)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貨幣資金審計程序不到位
貨幣資金業務活動相關內部控制測試範圍不全面,未對現金髮放工資事項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執行銀行流水雙向覈對程序時檢查比例過低,未對銀行函證程序保持有效控制。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規定。
二、預期信用損失率確認審計程序不到位
未按照計劃執行會計估計變更的內部控制測試,未複覈合同資產預期信用損失率的合理性,未關注到公司會計估計變更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應收賬款賬齡覈查不到位
因應收賬款賬齡覈查不到位,未發現公司對部分客戶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足。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其他應付款審計程序不到位
對個別其他應付款賬面餘額遠高於合同總價等事項,未予以關注並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個別款項性質在審計底稿、回函確認信息、審計報告披露中記載不一致。
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以上行爲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等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四十條的規定。鄒文華、羅娟作爲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相關行爲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非上市公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