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吳治邦

近期,又有部分地方國資出手“上市公司控制權”。不過,東方網力(300367.SZ)控制權收購一案持續發酵,多位參與人士被查或捲入被查風波,無疑給部分地方國資買殼熱情潑了一盤冷水。尤其是12月初的世紀證券董事長餘維佳傳聞,更是讓外界重新審視“國資買殼”。

誠然,在諸如湖北、江西、安徽、河南等上市公司數量不如沿海地區的省份,有對上市公司數量增長的需求,也執行了相關計劃。在區域內符合上市標準的企業數量不多的背景下,直接斥資入主上市公司無疑是個便捷的選擇,能快速完成目標。不過,上市公司控制權動輒數億元,甚至幾十億元,其中的風險不言而喻。

應當明確的是,國資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收購應當是爲了當地發展,而不僅僅真的爲了收購一個“殼”。在註冊制推進的背景下,殼的價值也在迅速縮水,這幾年部分囤“殼”人也感受到了陣陣寒意。相反的是,有產業價值的公司,不管上市與否均被外界青睞。

從各地國資負責人的表態來看,也基本是沿着上述方向實施的,但爲何會仍屢屢出現暴雷現象。除去受賄、以權謀私等因素後,基本也有失職的原因。

以東方網力、ST星星(300256.SZ)等公司的收購案來看,事後均被曝出了財務造假,緊接着就是財務數據的追溯調整,兩家公司淨資產在財報調整後淨資產均呈現出鉅額負值。如ST星星在2019年、2020年期間兩年虛增近47億營收,公司也因此收到了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送達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2〕161 號】,上市公司及時任高管分別被處以50萬元到600萬元不等的罰款。

照理來說,如此大規模的財務造假,在入主之前,應該會有所察覺,但部分國資決策層仍豪爽的“一擲千金”,損失的卻是地方多年的財政積累。正如前文提及的那樣,多數地方國資決策層收購的出發點是好的,但結果卻被現實狠狠打了一巴掌。

個人認爲,不能因爲決策國資買殼的出發點是好的,就好大喜功地推進漏洞百出的收購。在作出數億元及數十億元收購決策之前,應當慎之又慎,全方面做好盡調及風控工作。

另外,對事後不久暴雷的“國資購殼”案,相關部門應當全面介入調查,追溯當時決策的每一個細節,失職人員應當被追究責任,從而讓“國資購殼”更爲嚴謹及合理。

刑法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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