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解麗)北京青年報記者昨日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正在公開徵集意見。該細則對標部級獎勵辦法,擬提高社保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標準,最高額度提高至10萬元;在獎勵的申領方面,也從過去的舉報人主動申領,調整爲審覈部門評估、告知辦理。

據瞭解,2008年3月26日,本市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對舉報並查證屬實的舉報人員,視情況給予1%或10%的獎勵。隨着社會保障制度的快速發展和機構職能改革調整,結合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2022年7月1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出臺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從全國範圍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獎勵的原則、範圍、條件和標準。對標部級獎勵辦法,本市結合原有舉報獎勵試行辦法,完成了實施細則的起草工作,並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細則》明確了舉報獎勵的範圍和申領條件。舉報人對欺詐騙取、套取挪用、擠佔貪佔三項社會保險的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舉報,並提供具體線索、證據,經查證屬實給予獎勵。

《細則》調整了舉報獎勵的標準。原舉報獎勵辦法規定對單位造成的基金損失,按查實金額的1%給予獎勵;對個人造成的基金損失,按查實金額的10%給予獎勵。新標準擬調整爲,對單位造成的基金損失,按查實金額給予2%-4%的獎勵;對個人造成社保基金的損失,按查實金額給予10%的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細則》對於舉報獎勵的申領流程也有所簡化。在人社部新頒佈的舉報辦法規定基礎上,本市進一步簡化了申領流程。將市區兩級審覈調整爲區級審覈、市級備案;將舉報人主動申領,調整爲審覈部門評估、告知辦理;將由現金髮放,調整爲通過銀行賬戶發放,縮短了發放時間,方便了羣衆領取。

延伸

社保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具體標準

1.經辦機構、參保單位、中介機構、服務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舉報,查實金額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按照查實金額的2%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元的,給予500元獎勵;查實金額50萬元以上的,按照查實金額的4%給予獎勵。

2.個人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舉報,按照查實金額的10%進行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3.單位和個人共同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舉報,獎勵金額按本條第1項的標準給予獎勵。

4.舉報事項查證爲違法違規行爲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結合違法違規行爲性質、可能造成的基金損失等因素,酌情按可能造成基金損失的1%給予獎勵,一般不超過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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