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近7年,一起由“蘿蔔章”引發的6億元票據糾紛案終審判決出爐——恆豐銀行兩次上訴均被駁回,終敗訴而歸。

根據裁判文書網近期披露的一則二審判決書顯示,恆豐銀行南通分行與貴州凱里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凱里農商行”)於2015年6月簽訂了兩份票面金額總計爲7億元的票據轉貼現業務。但在票據到期後,7億元票面金額只收回1億元,恆豐銀行於2016年向凱里農商行提起訴訟、追索剩餘6億元票據款。

此案經過三次判決,先是2018年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重審後恆豐銀行再上訴,直到今年8月最高院做出終審判決,歷時近7年。最高院最終認定,因涉案相關印章系僞造,且恆豐銀行存在疏於審查等過錯,恆豐銀行向凱里農商行主張票據追索權,依法不應支持。

6億元票據糾紛案緣由

判決書顯示,2015年6月11日,恆豐銀行南通分行簽訂兩份《票據代理轉貼現協議》,約定恆豐銀行爲凱里農商行代理票面金額分別爲4億元和3億元的轉貼現業務,協議共涉及14張商業承兌匯票。

雙方簽訂協議後,前述票據背書人處均加蓋了“凱里農村商業銀行匯票專用章”,由恆豐銀行南通分行對其辦理了轉貼現,並向凱里農商行的基本賬戶支付了轉貼現款。隨後,恆豐銀行南通分行又將這些票據背書轉讓給了後手銀行。

然而,在前述票據到期後,因出票人無力解付餘款,7億元票面金額只託收回1億元,恆豐銀行在後手銀行追索下,支付了剩餘6億元票據款。爲此,2016年,恆豐銀行向其前手銀行——凱里農商行提起訴訟,主張票據追索權。

經法院審理認爲,此案的爭議焦點是恆豐銀行向凱里農商行主張票據追索權能否得到支持。

一般情況下,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前手背書人進行追索,直到得到兌付或付款。但此案中,法院查明,蓋在票據背書人處的“凱里農村商業銀行匯票專用章”系僞造,給凱里農商行是否應承擔背書人的票據責任打上了一個問號。

一審法院江蘇高院判凱里農商行敗訴,應向恆豐銀行南通分行賠償6億元的票款及相應利息。凱里農商行不服該判決,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提起上訴。

據凱里農商行辯稱,案涉票據上的印章與其在原銀監會等機構備案的印章不一致,該行以此否認與恆豐銀行存在票據轉貼現業務關係。

2018年11月,最高院認定一審判決對部分事實認定不清,撤銷江蘇高院的一審判決併發回重審。

“內鬼”勾結罪犯僞造“蘿蔔章”

發回重審後,江蘇高院再審認定,案涉合同、匯票上凱里農商行公章、票據專用章、金融市場部章以及經辦人等印章均系僞造,涉案犯罪分子對僞造凱里農商行印章的過程均供認不諱。

經法院查明,辦理案涉轉貼現業務中,由於恆豐銀行原行長助理魯某與犯罪分子存在勾連,在恆豐銀行未向凱里農商行通過電話座機覈驗票據真實性、未對辦理業務人員是否爲凱里農商行工作人員身份以及相關授權書進行覈實,對於票據記載的基本信息亦不予關注,疏於審查甚至放任不予審查。對此,恆豐銀行存在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在背書連續轉讓關係中,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的身份和票據行爲的真實性負責,即後手應當能夠證明其前手在背書轉讓時確實爲票據權利人並確實通過背書行爲將該匯票權利轉移至其手中。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僞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於票據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重大過失”。因此,只要未能識別票據僞造、變造等情形,則由付款人承擔錯誤付款的責任。

爲此,江蘇高院指出,票據行爲成立以簽章爲要件,只有在票據上籤章,才能依票據上的文義負票據上的責任,案涉票據上凱里農商行的印章系僞造,因凱里農商行未在票據上籤章,且恆豐銀行非善意,故凱里農商行不應負票據上的責任。

綜上,一審江蘇高院判決,恆豐銀行向凱里農商行主張票據追索權,依法不應支持。隨後,恆豐銀行南通分行表示不服判決,並上訴最高院。

今年8月,最高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沒有證據表明一審的審理嚴重程序違法,恆豐銀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