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在第十七屆21世紀亞洲金融年會上,G20可持續金融工作組共同主席、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院長馬駿發表主題爲“G20轉型金融框架”的演講。

“我國綠色信貸餘額已達20萬億元人民幣,也就是我們有全球最大的綠色信貸市場,我們的綠色債券市場排名世界第二。但是,我們事實上還面臨着一個非常大的問題,就是在傳統的綠色和可持續性金融框架下,這些資金很難去支持那些高碳活動向低碳的轉型。”馬駿表示,目前的轉型金融市場實踐面臨以下五大問題。

一是缺乏權威的對轉型活動的界定標準(方法),如果講不清楚這個活動到底屬於真的轉型還是假的轉型,就容易導致“洗綠”或假轉型的風險,或金融機構由於擔心被視爲“洗綠”而不願參與;

二是缺乏對轉型活動如何進行披露的明確要求,或要求各異,也可能會強化“洗綠”的風險;

三是轉型金融工具較爲單一,在金融工具方面,目前主要還是債務型的融資工具,比如和可持續掛鉤的貸款、債券、轉型貸款、轉型債券等,但是股權類的金融工具,保險和其他風險緩釋的工具還是比較少的;

四是雖然有了很多支持綠色金融的激勵政策,但是對轉型還是沒有相應的政策激勵。

五是“公正轉型”概念,雖然在政策討論、輿論討論方面都已經得到了很多關注,但是在金融的交易當中,其實還沒有落實。

“針對這些問題,今年的G20可持續工作組花費了9-10個月的時間,緊鑼密鼓地完成了《G20轉型金融框架》,那麼這套框架是放在了《G20可持續金融報告》當中,在11月16日已經得到了G20領導人峯會的批准。”馬駿介紹,《G20轉型金融框架》包括了五大支柱,22條原則。這五大支柱其實就是要解決五個現在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分別是:界定標準、披露要求、金融工具、激勵機制和公正轉型。

具體來看,在第一支柱界定標準方面,馬駿介紹,關於對轉型活動和轉型投資的界定標準,G20考察了目前的各個國家使用的界定方法,發現主要是兩種方法:目錄法和原則法。

他表示,在中國,年初就開始組織專家在編制這個轉型金融的目錄。這些目錄是比較簡答和清晰的,就是一張大表,裏面列出了主要的高碳行業當中,政府或者說權威機構認可的那些轉型經濟活動,包括名稱、具體的解釋、應該達到的減碳的和其他的環境效益的一些數量指標。還有一種方法叫作原則法,就是規定幾條原則,如果符合這個原則的話,就認定某種轉型活動是屬於可以認可的轉型活動。

馬駿強調,不管是使用原則法還是目錄法,G20的轉型金融框架認爲,界定標準都應該是有助於市場主體降低識別轉型活動的成本。同時這些界定標準應該有效地幫助市場主體,其中包括企業、投資方,來規避“假轉型(transition-washing)”的風險。

他進一步指出,所界定的轉型活動和轉型投資應該有透明、可信、可比的減排目標;應該適用於多種場景,包括要適用於企業層面的界定,也應該適用於項目層面和金融產品的層面來界定哪些活動屬於轉型層面;應該具有一定動態性,可以適應市場、政策和技術的變化;考慮公正轉型的要求;應該具有國際間的可比性和兼容性。

“未來,我想應該是逐步過渡到較強的國的可比性和兼容性。短期還是各個國家按照自己的國情來編制自己的目錄,採用自己的原則法來進行界定。”馬駿認爲。

在第二支柱披露要求方面,馬駿介紹,對轉型活動和轉型投資的信息披露要求,《G20轉型金融框架》提出了比較具體的要求,包括六個方面:

第一,使用轉型融資的主體,也就是籌資的企業,應該披露具有可信度、可比性、可實驗性和有科學依據的轉型計劃;

第二,轉型計劃應該要包括轉型企業在短中長期溫室氣體的減排目標和氣候適應目標(包括中間目標和淨零目標),以及減排活動的進展情況;

第三,披露企業範圍1和範圍2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披露範圍3的數據;

第四,披露落實轉型計劃的公司治理信息,比如,有沒有碳排放監測系統,在內部有沒有獎懲激勵機制,如何控制無法實現轉型計劃的風險等等;

第五,披露計量排放數據和其他轉型指標的方法學;

第六,對指定用途的轉型金融工具,應披露資金用途;對不限定用途的轉型金融工具,應該披露所支持的轉型金融活動的KPI。

在第三支柱轉型金融工具方面,馬駿提出,G20認爲,未來應該發展更多的、其他類別的轉型金融工具。尤其是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很多轉型企業的債務率比較高,面臨的各種風險也比較高,股權類的融資工具對他們來說更加重要。此外,還有保險和擔保等風險緩釋工具、證券化產品等其他工具,來初步形成一個轉型金融的工具箱。

“《G20轉型金融框架》特別提到,不論使用哪種工具,都應該要求融資主體提供透明、科學的轉型計劃,滿足披露要求,在金融工具的設計當中引入獎懲機制。”他表示。

在第四支柱激勵政策方面,馬駿介紹,在G20框架中提出,首先建議各國決策部門設計和推出一批激勵政策和機制,以提升轉型活動的可融資性。此外也要求多邊金融機構應該幫助發展中國家設計這些激勵機制。

具體的政策選項有很多,G20報告中回顧總結了各個國家採用的各種各樣的激勵措施,其中包括:優惠融資、政府擔保、貼息和轉型金融工具的認證補貼、政府基金投資、優惠稅率、央行金融政策,還有碳市場政策、政府採購、行業激勵政策等等。

在第五支柱公正轉型方面,馬駿表示,所謂公正轉型指的是在推動轉型的過程當中,要充分考量這些轉型活動過程當中會帶來的負面的社會影響。對於具體的做法,《G20金融轉型框架》提出了三個動詞:

首先是鼓勵轉型金融的融資主體評估轉型活動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比如會不會產生失業;其次就是要披露這些影響;最後就是採取措施來緩解這些影響。

馬駿舉例表示,以緩解對就業的負面影響爲例,可以考慮如下具體措施,把公正轉型的要素融入到轉型金融的具體設計中。比如,監管部門和投資者可以要求轉型金融的融資主體,也就是企業,在提供轉型計劃的過程當中,就要評估這個轉型活動會不會導致對就業的負面影響,比如會不會導致很大的失業問題。如果確實會產生很多失業問題,企業就應該提出一些來緩解問題的措施,例如,提出對可能會失業的人進行技能培訓或再就業計劃,並且披露這些計劃。另外,監管部門還應該考慮把再就業的業績作爲KPI納入轉型金融產品的設計中。

談及G20轉型金融框架對中國的借鑑意義,馬駿提出了五點建議。

一是監管部門應該儘快明確轉型金融的界定標準、披露要求和激勵機制。

二是全國性地統一標準和披露要求可能要花一段時間,因爲涉及到很多部門的協調。那麼,在全國統一的監管要求出臺之前,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也可以出臺自己的轉型金融目錄。比如,今年年初,綠色金改試驗區之一的浙江湖州,已經制定了轉型金融目錄,而且提出轉型項目的激勵機制;建行和中行也推出了自己的轉型債券目錄。

三是地方政府可以將轉型項目納入綠色項目庫,建立示範項目,並給予激勵政策。

四是金融機構應該指導企業編制科學的轉型計劃,創新轉型金融工具,探索包含公正轉型因素的KPI。金融機構應該逐步轉向“投行思維”,幫助企業來聚集相關資源,比如找到專家、政府相關部門,推動企業編制科學的轉型計劃。

五是對轉型企業而言,建議應該要建立自己科學完整的轉型計劃,提高轉型活動的透明度,防止“假轉型”等聲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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