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午报

读者王笑笑近日向本报反映说,一家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就某一职位开出了10万元的月薪。她为了获得该职位辞去了原有工作,并过关斩将最终拔得头筹。可是,当她前往入职时,却被告知实际月薪只有1.5万元。

她想知道:在她拒绝入职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王笑笑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也指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之对应,公司承诺高薪招聘,本应恪守承诺,却在你入职前降薪,无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双方最关注的核心条件之一。公司在招聘允诺高薪,真实工资却相距甚远,使王笑笑对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甚至因为信赖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公司无疑必须为其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再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也分别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就赔偿问题,王笑笑可以通过投诉途径处理。当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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