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勞動午報

讀者王笑笑近日向本報反映說,一家公司在招聘廣告中就某一職位開出了10萬元的月薪。她爲了獲得該職位辭去了原有工作,並過關斬將最終拔得頭籌。可是,當她前往入職時,卻被告知實際月薪只有1.5萬元。

她想知道:在她拒絕入職的情況下,能否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

王笑笑有權要求公司賠償損失。

一方面,《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勞動合同法》第三條也指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之對應,公司承諾高薪招聘,本應恪守承諾,卻在你入職前降薪,無疑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勞動合同法》第八條也指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工資待遇是勞動合同中雙方最關注的核心條件之一。公司在招聘允諾高薪,真實工資卻相距甚遠,使王笑笑對工資標準的合理期待最終落空,甚至因爲信賴公司而離職、預期落空未入職後不得不重新尋找工作,公司無疑必須爲其所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再一方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一條也分別指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爲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即就賠償問題,王笑笑可以通過投訴途徑處理。當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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