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昝秀丽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明确六类受案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成渝金融法院的监督指导,推动成渝金融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明确六类受案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规定》共设置十一条内容,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三大案件类型进行全方位明确,对两地金融案件做到“应管尽管”。在受案类型上,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辖区内金融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六类。

具体来看,第一类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第二类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第三类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第四类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第五类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第六类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

另外,成渝金融法院还对境外相关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案件和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确保两地裁判尺度统一

据了解,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有关部门在《规定》起草过程中,确保两地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针对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辖的突出特点,最高法在《规定》起草过程中,牢固树立一体化发展理念,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

《规定》立足“两地一个金融法院”的定位,确保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要做到“应管尽管”,确保两地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确保成渝金融法院更好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根据《规定》,成渝金融法院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成渝金融法院的二审和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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