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昝秀麗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0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明確六類受案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對成渝金融法院的監督指導,推動成渝金融法院各項工作高質量發展。

明確六類受案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規定》共設置十一條內容,對成渝金融法院管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執行案件等三大案件類型進行全方位明確,對兩地金融案件做到“應管儘管”。在受案類型上,成渝金融法院管轄的轄區內金融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六類。

具體來看,第一類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規定所列舉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第二類是目前民事案由規定中沒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包括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准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第三類是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第四類是金融機構破產案件;第五類是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第六類是申請認可、承認和執行港澳臺及外國法院裁判案件。

另外,成渝金融法院還對境外相關金融活動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關案件和轄區內金融基礎設施機構所涉民商事案件,實行集中管轄。

確保兩地裁判尺度統一

據瞭解,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國第一家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金融專門法院。有關部門在《規定》起草過程中,確保兩地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

“針對成渝金融法院跨省管轄的突出特點,最高法在《規定》起草過程中,牢固樹立一體化發展理念,不折不扣地落實中央深改委《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

《規定》立足“兩地一個金融法院”的定位,確保成渝金融法院對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金融案件要做到“應管儘管”,確保兩地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確保成渝金融法院更好服務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設。

根據《規定》,成渝金融法院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的上訴案件,由成渝金融法院審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成渝金融法院的二審和再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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