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工人日報

脫崗是指員工上班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且時間較長。離開多久算脫崗,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有的企業制定相關規定過於苛刻,或沒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合法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導致敗訴。

“喫飯、上廁所都要小跑,超了時間就算‘脫崗’被辭退,這也太不合理了。”今年5月,保安張威不服物業公司規定申請勞動仲裁。11月15日,當地勞動仲裁委裁決,張威的行爲不構成嚴重違紀,企業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32萬元。

脫崗是指員工上班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且時間較長。離開多久算脫崗,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通常需要結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情況綜合判斷。然而,部分用人單位爲防止員工上班“摸魚”“溜號”,將脫崗標準認定過嚴,不僅遭到員工反感,也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企業以脫崗辭退員工遭敗訴

55歲的張威在遼寧瀋陽市和平區的一個小區當保安。因今年年初業主投訴門崗無人次數過多,物業公司出臺新規“保安不得離開值守門崗超過兩小時,超過5次以上屬於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將被辭退。”

張威值守的門崗距離物業辦公室1.3公里,喫飯、上廁所需要15分鐘。

5月15日,物業公司給張威多發了一個月工資2200元,將其辭退。根據門崗監控顯示,2月21日、3月20日、3月21日、5月5日、5月13日他脫崗累計時間均超過了兩小時。而且,在警告通知單上也有他的簽字,上崗前張威也學習了這項規章制度。張威告訴記者,簽字是被迫的,不簽字當天不記錄考勤。

“有正當理由的離開怎麼能算脫崗呢?”張威說,物業公司將他幫業主抬東西、通知業主挪車、上廁所和喫飯等離開門崗的行爲也算作了脫崗。法官審理後認爲,企業這項規定過於苛刻,且沒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不具備法律效應。

覺得企業規定不合理的還有吳宇軒。他就職於大連一家軟件服務企業,2020年6月,企業出臺多項新規加強管理,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員工不得在工位看手機,累計看手機10次者將被辭退。

吳宇軒承認有時工作累了會刷幾分鐘短視頻放鬆一下,還有家長羣發通知他要簽到,另外,偶爾在網上選購一些日用品也要翻看手機。

2021年3月,企業人事部通知他,因在工位翻看手機超10次,他被予以辭退。吳宇軒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今年3月,他以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爲由將企業訴至法院。企業方認爲,吳宇軒屬於“精神脫崗”,人在心不在,沒有盡到職責,且脫崗次數較多沒有整改,屬於嚴重違紀。

法院審理發現,監控中吳宇軒翻看手機平均時間不超過15分鐘,脫崗時間較短,且沒有嚴重失職,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因此,企業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8萬元。

部分企業將脫崗等同於曠工

“不是爲了辭退員工,而是爲了震懾‘摸魚’員工。”趙國忠是張威所在物業公司的副總經理。他告訴記者,公司出臺“脫崗不超兩小時”的規定,就是因爲經常有保安喫完飯還不回崗,藉口上廁所滿小區晃悠,還有的保安離開門崗去購物甚至去網吧打遊戲。沒想到,規定過嚴讓企業方成了“受害者”。

部分企業將脫崗等同於曠工。張媛媛是瀋陽一所民辦學校的語文老師,學校爲了規範班主任“坐班”制度,計劃出臺規定“工作期間脫崗兩小時就算曠工1天”。因一次將在辦公室製作教具的數學老師界定爲脫崗,引起不滿後,該規定的執行便不了了之了。

“不能將有正當理由的脫崗也算作曠工。”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研究會法律專家孟宇平對此表達了看法。員工曠工是指員工未經企業或部門批准而缺勤的行爲,通常以天計算,而員工脫崗應是在工作時間內擅自暫時離開所在的崗位。兩者嚴重程度不同,不能一律重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什麼樣的“脫崗”纔算嚴重違紀,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而是將員工管理的自主權交給了企業。然而,部分企業因不知道如何正確行使管理權而引出爭議。

法院認爲,拋開時間限制不說,嚴格意義上來講,張威的職責就是保障固定區域內的安全、治安秩序,離開門崗可以認定爲脫崗。然而,張威所在企業沒和員工協商脫崗多久纔算過長,也沒有履行法定民主程序,沒將合理的規定賦予法律效力。

瀋陽一位經常審理勞動糾紛的基層法官鄭虹表示,部分企業的脫崗規定合情合理,只是涉及員工利益的規章制度沒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沒有通知到違規員工個人,或者沒有留好脫崗證據致使企業一方敗訴。

企業制定規章不能“自說自話”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過於苛刻,沒有彈性空間,員工只能被迫接受,失去的反而是‘人心’。”孟宇平認爲,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不僅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還要兼具合理性,離開工位就算脫崗甚至曠工、拿起手機就算“精神脫崗”,這種規定不可取。

此外,企業在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工會或者職工認爲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鄭虹提醒企業和員工,想證明是否故意脫崗,一定要證據充足、可信、有合法性。本着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員工起訴,要提供證據能夠證明脫崗有正當合法理由。企業起訴,要能證明該項規章制度通過了職代會,且當事人學習了該項規章制度,還要能證明員工離開崗位拒絕勞動,而且已經提前警告或通知到當事人,且其仍不改正。另外,還要間接證明員工離崗帶來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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