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高院

協議離婚時,

約定所居住的房產歸女方所有,

數年後男方母親主張,

自己纔是真正的產權人,

二人無權處理其房產。

女方遂訴至法院,

要求前夫繼續履行離婚協議義務,

法院會支持嗎?

來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王女士與李先生原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9年8月1日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位於廣州市南沙區某公寓414房(以下簡稱“414房”)歸女方所有。同日,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王女士自2017年7月起一直住在414房中。

後李先生的母親陳阿姨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訴請判令王女士返還414房並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實際交還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佔有使用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414房確由陳阿姨於2015年以486008元購買,並於2016年辦理預告登記手續,2017年陳阿姨收樓後將房屋交給王女士使用。法院判決王女士返還房屋,並支付相應房屋佔用費。

王女士履行完前述判決後,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先生向其支付414房同等價值的賠償款60萬元。王女士主張,因其一直居住在414房,且在裝修時出資10萬餘元,故其一直以爲414房爲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現其已按照法院判決將414房返還陳阿姨,並支付佔有使用費1萬餘元,故《離婚協議書》的相關內容已無法實現。李先生構成違約,應向王女士支付等額賠償。

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違約損失賠償60萬元。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414 房屬於陳阿姨的合法財產,王女士與李先生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該房歸王女士所有,構成無權處分。在陳阿姨對二人無權處分行爲提出異議後,李先生仍通過微信向王女士表示“房子以後我會轉給你的”,可見《離婚協議書》中414房歸王女士所有的約定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恪守履行。現因陳阿姨對無權處分行爲不予追認,李先生未取得處分權致使該房屋所有權不能轉移,故李先生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即給予王女士與 414 房同等價值的賠償。

法官提醒,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夫妻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要妄圖通過虛假許諾騙取對方簽訂協議,再以無權處分爲由不履行協議,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夫妻雙方還應針對待分割財產的權屬情況予以覈實,避免出現無權處分的情形,致使無從取得相應物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來源:廣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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