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4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泉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泉銀保監罰決字〔2022〕17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違規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中國銀保監會泉州監管分局依據《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處以30萬元罰款。 

泉銀保監罰決字〔2022〕18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晉江分行房地產開發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中國銀保監會泉州監管分局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第十五條、《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晉江分行處以50萬元罰款;對李燦民給予警告。 

相關法規: 

《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第十一條:貸款人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爲貸款設定擔保,並可以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爲貸款設定質押擔保。 

貸款人應當要求成爲項目所投保商業保險的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採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款權益。 

《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第十五條:貸款人應當根據項目的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發放貸款資金。貸款發放前,貸款人應當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並將覈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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