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上路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电动车主注意,《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日前已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禁止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条例》明确,在本省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标准、未经产品认证的,不得登记上牌上路。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最长三年的过渡期,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禁止实施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对拼装和违法改装、加装行为的管理。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同时,针对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提出与其他违法交通通行规则的处罚标准,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或者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动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设立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办理等措施,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应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规范停放

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条例》因此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车辆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此外,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充电设施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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