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歐陽劍環

財政部網站1月12日發佈的《關於修訂金融企業財務快報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爲進一步做好金融企業財務快報工作,全面及時掌握全國金融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資產質量情況,依據有關規定,財政部對金融企業財務快報以及編報說明進行了修訂。

對於快報構成及填報範圍,《通知》指出,本套報表的基本構成包括報表封面,金融企業財務快報主要指標表,(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表,商業銀行、證券類、商業保險公司和其他類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表,銀行類、證券類、保險類、擔保類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類金融企業財務快報補充表。本套報表適用於境內各類所有制形式和組織形式的金融企業填報。

在快報填報要求方面,《通知》要求,金融企業應嚴格按照編報說明填報財務快報主要指標表,並根據適用類型填報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表和財務快報補充表。

金融企業按規定填報(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表,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絕對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按照國家所有者權益填報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業比照規定填報歸屬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資本保值增值率。

自2023年一季度起,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新保險準則”)的保險類金融企業,除按規定填報主要指標表和財務快報補充表,還需填報主要指標表(新保險準則)。

金融企業原則上應全級次填報財務快報。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金融企業,均需以合併口徑填報。

中央金融企業、中央其他部門和機構管理的金融企業(兩項統稱中央金融機構)需報送有關聯營、合營企業的金融企業財務快報數據,即中央金融機構爲該聯營、合營企業第一大股東,且該聯營、合營企業在境內取得金融機構許可證或爲類金融企業(如私募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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