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證監會1月13日宣佈,於近日發佈《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辦法》從經紀業務內涵、客戶行爲管理、具體業務流程、客戶權益保護、內控合規管控、行政監管問責六個方面作出規定。筆者認爲,《辦法》的出臺,有利於證券公司規範開展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法第120條規定,經證監機構覈准,證券公司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可以經營證券經紀等業務;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證券經紀等業務。《辦法》第二條再次強調經紀業務屬於證券公司的專屬業務,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需取得證監會覈准;同時對證券經紀業務作出明確定義,是指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託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

本世紀初,個別地方曾發生證券黑市事件,有的非法機構並未將客戶委託單傳入證交所進行交易撮合,而是直接將客戶委託單對沖、對賭,屬於“假股市、假報單、假成交、真詐騙”。依照《辦法》規定,非法機構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或者證券公司未經證監會覈准從事經紀業務,均屬違法違規,相關活動均屬非法證券活動,屬於執法部門打擊對象。對證券經紀業務的上述定義,有利於防止非法證券活動以其他變種形式死灰復燃。

值得關注和肯定的是,《辦法》督促證券公司嚴格落實交易管理職責,包括強化事前交易指令審覈,投資者資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買入委託;強化事中交易監測監控,做好對異常交易行爲監測;切實履行事後報告職責,證券公司發現異常交易線索的,應當覈實並留存證據,及時向證券交易場所報告。這些規定,有利於從源頭抑制和打擊異常交易等行爲。

投資者成千上萬,真正瞭解投資者的,是其開戶的證券公司。因爲證券公司爲投資者開戶,需充分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等信息。能事前、事中掌握投資者交易行蹤的,也非證券公司莫屬。防範和打擊異常交易、違法違規交易,應該說證券公司可發揮更大作用。

證券公司作爲交易所會員,是否有權在事前阻止客戶的涉嫌異常交易行爲,答案是肯定的。比如2007年深交所《會員客戶交易行爲管理指引》第八條規定,會員應當在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中與客戶約定,如果客戶違法違規使用賬戶,或存在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爲,會員可拒絕客戶委託,或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係。這屬於一種權利與責任的民事約定,追求的是市場公共利益。

當然,會員(證券公司)對客戶採取事前監控阻斷交易,不排除會招致客戶的投訴甚至民事索賠。對此,法律應該爲會員提供相應支持,比如在證券法中可規定,會員若爲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而拒絕客戶委託的,可豁免民事責任。

另外,無論證券公司是事前、事中、事後對客戶異常交易行爲進行監控、舉報,都可能導致客戶資源流失,“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客戶可能在別的證券公司開戶,而堅守正義的證券公司可能面臨一定的利益損失,這或是引導證券公司嚴格落實交易管理職責應該解決的一個大問題。

《辦法》規定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轉戶、銷戶的,證券公司應在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筆者認爲,證券公司事前、事中、事後對客戶實施的管理行爲,應及時向證交所報告,證交所對該證券公司應予以適當獎勵,同時可將證券公司相關管理信息向全體會員共享。此類客戶若到其他證券公司開戶,其他證券公司在半年之內應予拒絕,若有違反情況,證監部門可予以相應處罰。只有經紀商統一行動,而非相互拆臺搶生意、任由不良投資者選擇經紀商,才能對其形成強大的整體壓力。

總之,證券公司作爲對異常交易行爲監控、防範的第一道防線,應充分發揮交易管理職責,爲此應完善利益關聯機制,激發證券公司交易管理的主動性、積極性,從根本上解決證券公司對客戶交易進行管理的動力問題,纔能有效遏制異常交易等行爲。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