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張明雙 每經編輯 張海妮

近日,炭黑廠商爍元新材料(東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爍元新材)申報掛牌新三板,目前已收到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審查部二次反饋意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爍元新材實際控制人WANG WEIDONG(中文名王衛東)、顧麗波夫婦均於2009年10月至2016年4月,在一家名爲山東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貝斯特)的企業任職。此外,山東貝斯特曾是爍元新材主要股東之一,於2016年4月將其1-4號、5-6號炭黑生產線所屬設備、人員及債務出售給了爍元新材前身東營貝斯特。在上述資產重組前,山東貝斯特已面臨償債危機,目前處於資不抵債的狀態。

報告期毛利率持續下降

報告期(2020年、2021年、2022年1~6月)內,爍元新材分別實現營業收入9.52億元、12.58億元和7.19億元,分別實現淨利潤1.07億元、8769.18萬元和1475.10萬元。其中炭黑產品收入佔比分別爲93.74%、94.91%和94.86%,目前公司主要產品爲橡膠用炭黑。

從經營業績來看,2021年,爍元新材收入增加但淨利潤下滑,主要是受到毛利率下降和期間費用率上升影響;2022年1~6月,公司淨利潤較低,是由於原材料成本上漲過快引起毛利率大幅下降。報告期內,爍元新材毛利率分別爲21.60%、19.05%和10.08%,其中炭黑產品的毛利率分別爲18.77%、17.06%和7.10%。

爍元新材主要原材料爲炭黑油和蒽油等原料油,原材料成本佔生產成本的比例接近90%。爍元新材表示,報告期內,公司原料油價格波動較大,但炭黑銷售價格的調整存在滯後性,導致報告期內毛利率水平波動較大。與下游輪胎企業相比,我國炭黑生產企業,包括公司與黑貓股份等同行業上市公司,經營規模普遍偏小,因此議價能力較弱,在原材價格大幅波動時,受定價機制、供需格局等因素影響,不能完全將原材料價格波動壓力傳導給下游企業,盈利水平受到原材料價格波動的影響較大。

爍元新材2023年1月16日通過郵件回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公司具備一定向下游傳導價格壓力的能力,並採取了持續優化採購節奏、降低單耗、開發新客戶等措施。爍元新材認爲,公司毛利率不會持續下降。隨着2022年下半年外銷佔比提高,原料油價格上漲速度放緩以及炭黑產品售價上漲,公司毛利率有所回升。期後未經審計的業績數據顯示,2022年1~11月,爍元新材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分別爲14.47億元、6730.59萬元,毛利率爲16.10%,期後業績較2022年上半年有所好轉。

公司涉及多起訴訟案件

2016年4月,爍元新材前身愛克森新材通過增資擴股引入股東山東貝斯特,公司前身更名爲東營貝斯特,同時從山東貝斯特收購1-4號、5-6號炭黑生產線所屬設備、人員及債務。當時東營貝斯特通過租賃方式繼續使用山東貝斯特原有的房屋和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直到2020年4月通過司法拍賣取得山東貝斯特上述房產和土地。

入股及資產重組一年後,2017年3月,山東貝斯特將東營貝斯特股權全部轉讓給了關聯方,山東貝斯特的兩家關聯方也均在2020年6月通過股權轉讓退出了東營貝斯特股東行列。

然而,爍元新材與山東貝斯特的關係並不止於此。山東貝斯特實際控制人張相忠侄子張勇通過爍元新材控股股東青島貝斯特科工貿有限公司等機構間接持有爍元新材股份;張相忠女兒張馨月也曾間接持有爍元新材股份,2020年8月退出;張相忠的兄弟張相傑爲爍元新材董事、副總經理。

此外,報告期內,山東貝斯特還與爍元新材產生了資金拆借、關聯擔保等關聯交易。目前,除山東貝斯特向公司提供部分擔保外,其他關聯交易均已終止。

2016年4月出售炭黑資產前,山東貝斯特開始面臨大額負債的償債危機,重組後依然存在大量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目前山東貝斯特處於資不抵債的狀態,經查詢,其因債權債務糾紛涉及多宗司法案件,尚未進入破產清算流程,亦未組織債權申報,未達成債務清償計劃。

對於山東貝斯特是否通過出售資產、轉讓公司股權來惡意逃避債務的疑問,爍元新材表示,山東貝斯特出售資產、轉讓公司股權作價公允,未降低山東貝斯特償債能力,未損害債權人利益,不構成惡意逃避債務。

雖然爍元新材稱“對於山東貝斯特債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仍有債權人要求爍元新材對山東貝斯特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2022年公司作爲被告應訴多起山東貝斯特債權人向公司追償的司法案件。

公開轉讓說明書(申報稿)披露,報告期內及期後,爍元新材涉及4起民事訴訟案件,其中3起案件終審審結且公司取得勝訴,一起案件正處於審理過程中。記者注意到,到了反饋意見回覆之日,公司新增一起債權人訴訟糾紛,不過公司認爲敗訴可能性很小。此外,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顧麗波,董事、副總經理張相傑新增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件,本案判決結果存在一定不確定性,如果敗訴,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將面臨執行風險。

爍元新材回覆記者表示,本案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未來發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對此,二次反饋意見也追問山東貝斯特入股、退出公司的真實性、有效性,是否存在股權代持行爲;公司是否實際受山東貝斯特及其實際控制人張相忠控制;公司是否對山東貝斯特重組前、後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歷史上是否存在替山東貝斯特償還債務、向山東貝斯特提供借款、擔保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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