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3日訊 中國證監會遼寧監管局近日下發對原網信證券10名相關人員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包括網信證券時任公司董事長劉平、總經理王媖、副總經理張家軍、副總經理賈向安、計劃財務部負責人艾中華、固定收益部業務負責人徐軍、固定收益部業務二部負責人段崴、固定收益部業務三部盧玉紅、資產管理部負責人李亞平、合規總監張松啓。

遼寧證監局指出,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公司債券交易業務、財務覈算、資產管理等業務未建立有效的合規組織架構,未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發現違法違規未及時報告,造成重大風險。二是公司因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遼寧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且已危害公司穩定運行。

劉平作爲時任公司董事長,王媖作爲時任公司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和《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認定劉平、王媖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遼寧證監局指出,公司開展的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未按有關規定進行覈算,網信證券在買斷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時終止確認了其所賣出回購的金融資產,且未就其承擔的回購義務確認相應的金融負債,也未在年末計提利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出公司財務覈算工作合規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合規管理程序不完善。

張家軍作爲時任公司具體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認定張家軍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艾中華作爲時任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認定艾中華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遼寧證監局指出,網信證券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合規風控風險,債券交易合規制度不健全,通過“抽屜協議”開展債券交易,爲他人蔘與債券交易提供便利,規避內控與監管。

徐軍作爲時任固定收益部業務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認定徐軍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交易業務部門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段崴作爲時任固定收益部業務二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認定段崴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交易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盧玉紅作爲時任固定收益部業務三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認定盧玉紅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交易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賈向安作爲時任公司分管債券交易業務的副總經理負有直接責任。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認定賈向安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遼寧證監局指出,網信證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投資標的真實性覈查不足,盡職調查缺失;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時。

李亞平作爲時任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認定李亞平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遼寧證監局指出,張松啓擔任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合規總監期間,對公司債券交易業務、財務覈算、資產管理等業務的合規性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到位,對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爲未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也未督促公司及時向遼寧證監局報告。

張松啓作爲時任公司合規總監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遼寧證監局決定認定張松啓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2023年1月13日,指南針(300803.SZ)發佈關於全資子公司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公司名稱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公告。指南針的全資子公司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因經營發展需要,對公司名稱進行了變更,並取得了瀋陽市瀋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網信證券將按照相關規定就前述變更事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備案。網信證券變更後的名稱爲“麥高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更名後續相關工作。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爲嚴重危及該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覈准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三)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撤銷有關業務許可;

(六)認定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爲不適當人選;

(七)責令負有責任的股東轉讓股權,限制負有責任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證券公司整改後,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驗收,治理結構、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限制措施。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合規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證券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應當同時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情況進行審計,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就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具單項審計意見。

證券公司應當將審計結果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證券公司住所地、資產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並將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項審計意見提供給客戶和資產託管機構。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劉平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32號

劉平:

經查,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董事會未對公司債券交易業務、財務覈算、資產管理等業務的合規管理制度進行實質審查,未定期評估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項的規定,你作爲時任公司董事長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公司因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我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且已危害公司穩定運行。上述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你作爲時任公司董事長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和《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認定你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2年12月29日

關於對張家軍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33號

張家軍:

經查,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公司開展的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06〕3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06〕3號)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覈算,網信證券在買斷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時終止確認了其所賣出回購的金融資產,且未就其承擔的回購義務確認相應的金融負債,也未在年末計提利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反映出公司財務覈算工作合規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合規管理程序不完善。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你作爲時任公司具體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認定你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2年12月29日

關於對張松啓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34號

張松啓:

經查,在你擔任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合規總監期間:

對公司債券交易業務、財務覈算、資產管理等業務的合規性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到位,對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爲未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也未督促公司及時向我局報告。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你作爲時任公司合規總監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認定你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2年12月29日

關於對賈向安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35號

賈向安:

經查,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公司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合規風險,部門管理混亂,未建立有效監督制衡機制,對債券交易人員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未覈實真實交易對手身份,簽訂“抽屜協議”規避監管要求,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危及公司安全穩定。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你作爲時任公司分管債券交易業務的副總經理負有直接責任。

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認定你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2年12月29日

關於對王媖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36號

王媖:

經查,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債券交易業務、財務覈算、資產管理等業務未建立有效的合規組織架構,未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發現違法違規未及時報告,造成重大風險。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你作爲時任公司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公司因淨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我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且已危害公司穩定運行。上述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你作爲時任公司總經理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和《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認定你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2年12月29日

關於對徐軍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37號

徐軍:

經查,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合規風控風險,債券交易合規制度不健全,通過“抽屜協議”開展債券交易,爲他人蔘與債券交易提供便利,規避內控與監管。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你作爲時任固定收益部業務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

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認定你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交易業務部門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2年12月29日

關於對李亞平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38號

李亞平:

經查,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投資標的真實性覈查不足,盡職調查缺失;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時。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的規定,你作爲時任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

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認定你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2年12月29日

關於對艾中華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39號

艾中華:

經查,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公司開展的買斷式回購交易業務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06〕3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06〕3號)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覈算,在買斷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時終止確認了其所賣出回購的金融資產,且未就其承擔的回購義務確認相應的金融負債,也未在年末計提利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你作爲時任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

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認定你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財務部門負責人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2年12月29日

關於對段崴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40號

段崴:

經查,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公司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合規風控風險,債券交易合規制度不健全,通過“抽屜協議”開展債券交易,爲他人蔘與債券交易提供便利,規避內控與監管。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你作爲時任固定收益部業務二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

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認定你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交易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2年12月29日

關於對盧玉紅採取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2022〕41號

盧玉紅:

經查,網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公司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合規風控風險,債券交易合規制度不健全,通過“抽屜協議”開展債券交易,爲他人蔘與債券交易提供便利,規避內控與監管。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你作爲時任固定收益部業務三部負責人對此負有責任。

按照《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認定你爲不適當人選,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15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債券交易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2年12月29日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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