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金某某(網名提子)通過某平臺以7700元價格購得鯊魚一條,之後對該鯊魚進行擺拍和烹食,並將烹食鯊魚的視頻發佈到網絡平臺,迅速成爲全網熱搜。經鑑定,該鯊魚屬於《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二級保護動物噬人鯊,價值2.5萬元。

近日,四川南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一起非法購買、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噬人鯊)案,對當事人金某某處罰款12.5萬元。據悉,案涉鯊魚的銷售者和捕撈者沈某某、顏某某也已被公安機關逮捕。

在網紅經濟越來越被人們關注,甚至成爲投資者和網友爭相追捧對象的背景下,大部分人都想成爲“網紅”。但在吸引流量博取關注、獲取收益等因素刺激下,不排除一些人無視道德和法律,靠殘忍、奇葩的“表演”來牟取關注,賺取打賞。網紅直播烹食鯊魚的行爲已經嚴重違法,被處以12.5萬元罰款算得上鉅額罰款,但一點兒也不冤,也可對其他“網紅”有所警示。

根據監管部門的調查,該網紅所烹飪的鯊魚並非普通動物,而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噬人鯊。據報道,由於海洋生態的破壞,全球目前僅存3000多條噬人鯊,這使得其比野生老虎還稀有,海洋生物學家因此呼籲禁止一切人類的捕鯊活動,急切要求保護噬人鯊,避免該物種的滅絕。以嚴密的手段保護這些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懲處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行爲就顯得非常必要。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即可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價值超過200萬元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說明的是,以食用爲目的購買行爲,如果情節嚴重也涉嫌犯罪。即便該行爲不涉嫌犯罪,也面臨着不小的法律責任。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以食用爲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可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由上可知,該網紅購買並烹飪鯊魚的行爲已構成了違法。作爲一名想博取關注的網紅,直播烹飪鯊魚,說明其明知噬人鯊屬於稀有物種,並非雞鴨牛羊那樣普通的動物。這足以證明其收購、烹飪噬人鯊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對其處以鉅額罰款是必要的。

更應注意的是,一些“網紅”直播殺害野生動物已經成爲了黑色產業鏈,背後離不開各個環節的幫兇和推波助瀾。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直播殺害野生動物這一傷害公衆良知、善良風俗和社會公德的行爲不該成爲法治社會的“網紅”。相關部門應依法嚴懲這一罪惡鏈條上的各個作惡者,以頂格罰款乃至刑事追責讓其爲低俗、殘忍行爲付出代價。

網絡平臺也應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採取技術措施刪除、屏蔽相關視頻和“販賣”渠道,讓這種變態、扭曲、血腥的“網紅”沒有市場,保護野生動物不被畸形的網絡審美所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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