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官微公佈了一則內部交易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涉事人爲一家A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馬某,因犯內幕交易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300萬元。

加之此前證監局對馬某罰沒款項,馬某共被罰沒超三千萬元。

據北京三中院透露,某上市公司自2013年底開始,籌劃對某有限公司併購重組事項,該案被告人馬某時任該公司外部董事。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馬某操控他人證券賬戶,籌集資金多次買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共計2000餘萬元,後於2014年至2017年間陸續賣出。

經界面新聞通過監管部門公開處罰信息比對,該案爲7年前的利德曼(300289.SZ)時任董事馬彥文內幕交易案。

經北京證監局調查,2014年利德曼計劃併購德賽診斷系統(上海)有限公司。同年8月,利德曼稱因籌備重大資產重組,公司股票停牌。9月,利德曼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關於現金收購德賽診斷系統(上海)有限公司25%股權和德賽診斷產品(上海)有限公司31%股權的議案》並對外公告。

據悉,此次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4年6月18日,公開時間爲2014年9月15日。馬彥文時任利德曼公司董事。

2014年6月,馬彥文參加了利德曼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此次會議的召開時間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敏感期開始日的第二天,參加人員包括沈某仟、牛某輝等內幕信息知情人。同年7月17日、24日、28日,馬彥文和內幕信息知情人沈某仟有過多次通話、接觸。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馬彥文實際控制並操作“張某豔”證券賬戶累計買入“利德曼”158956股,買入金額436.43萬元,實際收益90.2萬元;實際控制並操作“馬某花”證券賬戶累計買入“利德曼”597981股,買入金額1590.37萬元,賬戶收益338.06萬元。

北京證監局認爲,前述兩個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前均未交易過“利德曼”股票,在2014年6月26日至8月5日內大量買入“利德曼”股票。交易時點與利德曼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基本一致,且交易量放大,存在明顯異常。

此外,馬彥文擔任利德曼董事期間,實際控制“馬某花”證券賬戶、信用賬戶,在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賣出“利德曼”514263股,買入“利德曼”165300股。

2016年12月,北京證監局發佈行政處罰信息。北京證監局認爲,馬彥文的上述行爲構成內幕交易、短線交易行爲,決定沒收馬彥文內幕交易違法所得428.25萬元,並處1284.76萬元罰款;同時對馬彥文短線交易給予警告,並處7萬元罰款。

三中院經審理認爲,馬某作爲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其行爲已構成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三中院判決馬某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0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宣判後,被告人馬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馬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內幕交易行爲助長投機風氣,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該案爲妄圖利用內幕信息搶佔股市先機的投機者們敲響了警鐘,三中院法官提示相關上市公司:

一要增強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觀念,特別要加強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使其從源頭上認識到內幕交易行爲的違法風險。

二要加強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控制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進行登記報備,要求其簽署責任書,做好保密義務提醒。

三要建立防範內幕交易的合規內控制度,規範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運作程序,對重大決策事項及時、準確、完整、真實地進行披露,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內幕交易行爲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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