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近日,我看到一家烹饪职业培训机构的文案岗位招人后,自认为自己的各方面条件均符合该企业的招聘要求就准备前去应聘。可是,经仔细浏览该单位招聘页面,我发现其招聘条件是男性只需具有本科学历,而女性则须具有研究生学历。这不是明显的搞就业性别歧视吗?

请问:女性劳动者面对就业性别歧视该如何维权?

读者:李欣

李欣读者:

为了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劳动者反就业性别歧视的途径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一是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由此可见,女性劳动者在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时,既可以向妇联、工会等部门求助,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控告或者向法院起诉,但最直接的维权途径还是劳动保障监察。本案中,面对该烹饪职业培训机构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你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该培训机构进行依法查处。

二是对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就业性别歧视,劳动者或者有关组织可向检察机关投诉或举报,由检察机关向用人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虽然《就业促进法》早就规定对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现实中存在着劳动者个人力量弱小,维权成本高,很难通过私益诉讼维权成功的实际问题。为了更有效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据此,女性劳动者遭遇维权难题时,检察机关可为其“撑腰”。检察机关既可以向用人单位制发纠正和整改的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这样做,比个人诉讼更具优势,也更有胜算把握。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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