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青年報

“在滑雪場究竟能不能教親友滑雪?”當前正值雪季,一則視頻再次將這一熱點問題推至輿論中心。

近日,有網友發佈視頻稱,一名雪友因在河北一家滑雪場內帶外甥女滑雪,導致滑雪卡被雪場停用,直到出示戶口本後,季卡才被恢復。場地工作人員表示,雪場內禁止私人教學,如需要教學須找雪場教練。而張家口市崇禮區體育局相關負責人向媒體回應稱,按照相關條例規定,只有擁有社會體育指導員(滑雪)職業資格證書的人,方可進行教學活動,“沒有證書是不允許的”。

“那輔導自家孩子做作業是不是也要考教師資格證?”對此,部分網友認爲,雪場此舉是出於維護經濟利益,“霸王條款”“強買強賣”;也有網友認爲,滑雪是一項高危險性的專業運動,出於安全考慮,雪場禁止私人教學情有可原,但應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傷害了冰雪運動參與者的熱情。

實際上,類似爭議早已屢見報端。2020年,吉林一滑雪場曾出現制止客人教朋友滑雪的情況,“朋友之間可以一起滑雪但不能教”,事情曝光後,涉事雪場發佈致歉聲明稱:“我區員工工作態度過於僵硬、對雪場規則解讀不夠清晰。”2022年1月,北京某雪友在教女友滑雪時,也遭到管理方制止,並被要求證明“你媳婦是你媳婦”。

事件均引起廣泛關注,但仍未能避免同樣的劇本在新的雪季上演,“在滑雪場究竟能不能教親友滑雪?”成了一道被擱置的難題。只是隨着北京冬奧會圓滿落幕,冰雪運動加速升溫,這道難題似乎也到了不得不解的時候。

難題背後的原因

雪道上,一個人滑得歪歪扭扭或者摔倒了,一個陌生人立刻上前幫助進而提供“教學服務”,雙方很快成爲教學關係,“早年間,這是雪場默許甚至歡迎的事,但現在,這是雪場最頭疼的事。”前全國高山滑雪冠軍郝世花退役後創辦了國內首傢俬人職業滑雪學校,專注滑雪培訓多年的她,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雪場所謂“禁止私人教學”,實際上,真正針對的是長期偷教、黑私教的行爲。

據郝世花回憶,早期滑雪場收入來源主要是門票,真正具備教學水平的雪友在滑雪場教授初學者,有利於幫助體驗派轉變爲愛好派,從而增加雪場收入,因此,當時對於私人教學的情況並不在意。但隨着我國冰雪運動迅速發展,滑雪愛好者需求增加,滑雪專業指導日益成爲剛需,無論是雪場自身培養或與第三方合作,滑雪教學都已成爲雪場監管和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那些缺乏組織、管理“潛伏”在雪場中的“私教”就成了隱患的源頭,“一旦出現意外情況,人就跑了,客戶出了問題以後就只能找雪場。”

“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被列於國家體育總局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是一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運動。根據法院調研顯示,近年來,這類案件不僅數量在增長,訴訟標的額也在上升。”北京市法學會體育法學與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研究會副主任兼祕書長董雙全表示,此前,一旦滑雪者因爲選擇私教出現運動損傷,責任界定的時候很可能出現場館安全保障義務被擴大,因此,滑雪場爲了規避風險,會選擇從嚴、從緊打擊私教。

目前,因冰雪運動引發的滑雪場相關侵權糾紛案件日益受到社會關注,滑雪場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往往成爲當事各方爭議及法院審理的焦點,因此,雪場方有義務對於滑雪者違規行爲及時提示、勸導和制止,“如果滑雪場沒有對‘親友教學’這種行爲進行提示、勸導的話,一旦造成消費者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傷害,一般情況下,滑雪場是需要承擔責任的。”董雙全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民法典第1198條明確規定了滑雪場作爲經營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從滑雪場安全保障義務法律風險的角度來看,“雪場的出發點有一定合理性,但溝通管理的方式還需要增強邊界感。”

但一個以“避險”爲出發點的規定爲何演變成雪場與消費者無休止的矛盾?

在郝世花看來,“邊界感不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僵化雪場規定,恰是近年矛盾頻發的關鍵。她表示,針對以滑雪爲職業且面向社會大衆的專門指導人員,確實需要專業知識儲備和相應的資格認證,但把親友間的相互指導也認定爲“教學活動”、作出同等要求,並不合理,“關鍵在於是否產生了有償交易,是否是職務行爲,如果沒有,充其量算‘指導’。”

可在部分消費者的“主觀選擇”前,區分“營利性教學”和“親友之間的無償指導”對雪場而言確實存在困難,爲了堵住外來私教,部分雪場便採取了較爲疆硬的態度,從而降低了消費者的個人體驗,也損害了雪場口碑。

矛盾背後可以窺見我國滑雪產業的部分現狀。“在一些滑雪項目發達國家,雪場的教學、租賃、纜車等服務都是由不同主體提供的,利益和風險各擔,但我們幾乎所有的服務都由雪場自己提供,利益和風險都比較集中。”在郝世花看來,我國滑雪產業目前仍在初級階段,因此,消費者也確實面臨可選擇產品不足、學習成本高昂等狀況,加之安全風險意識有待提升,因此,消費者和雪場不知不覺地站到矛盾的兩端。

突破阻力需多方共同努力

“只能疏不能堵。”北京市體育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北京市滑雪協會主席李曉鳴對媒體表示,針對“禁止私人教學”帶來的矛盾,相關部門已在部分南方雪場和北京的雪場進行了嘗試,只要具備滑雪教練員資格的滑雪愛好者就納入雪場統一管理,允許其在雪場進行公開教學,但是要在雪場備案。

李曉鳴解釋,之所以採取這種方式,第一,對滑雪消費者負責任,防止發生一些不具備滑雪教學資質的行爲發生,給滑雪愛好者帶來傷害;第二,把一些社會上具備滑雪教練員資質的教練納入雪場的教練員管理,也能彌補在滑雪高峯時期滑雪場教練員不足的問題;第三,能夠當教練的人自身也能帶來一定的流量。

此外,董雙全表示,在司法層面給予冰雪運動更好的保障也至關重要,“目前,司法機構對滑雪場安全保障義務邊界的問題認知還不統一,自由裁量度較大,相信未來隨着滑雪運動的發展,會對滑雪場的安全保障義務邊界進行合理的限縮,包括審判實踐中,儘量統一裁判尺度,這都有利於類似的糾紛減少、滑雪運動健康發展。”

而具體到當前情況,如果消費者在指定區域、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進行親友間相互指導,但遭遇雪場制止,董雙全建議,消費者應當主動和雪場工作人員或負責人進行友好溝通或理性投訴,同時,可主動向雪場作出相關的安全承諾,如果問題仍無法得到解決,可以通過報警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但他強調,注意權利行使的邊界,不僅適用於雪場,同樣適用於消費者,“消費者也要注意到滑雪是有危險性的,要服從滑雪場的正規管理。”

“滑雪是高危運動,但也屬於旅遊行業,雪場過多幹預一定會產生反效果。”在郝世花看來,雪場和滑雪產業從業者完善產品內容、提升服務質量纔是解決問題的主動作爲,“不是所有喜歡滑雪的人都是有錢人。”她表示,隨着滑雪愛好者數量增加,服務的內容更應細分,例如,對於初學者,可以開展性價比更高的團課形式,對於高階玩家,也爲他們專屬的私教提供便利渠道,“相信消費者進到雪場都想選擇自己合適的服務內容,而並非等摔倒了,靠陌生人自薦才能得到學習機會。有了多樣化的教學產品,才能引導和改善消費意識。”見微知著,滑雪運動健康有序發展的動力,正源於合力突破這些細微之處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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