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6年間,他的生命幾度輪迴——兩次死刑,一次死緩,最後一次無罪釋放;2年後,摘掉腳上沉重的死囚鐐銬,他又踏上漫漫訴訟路——追討“名譽權”,申訴“國家賠償”……

1994年,33歲的工人王有恩做夢也不會想到,在平靜中生活的自己會捲入一場血腥的殺人案,並從此揹負“碎屍惡魔”的罪名。

1994年10月7日中午,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一老者在江邊垂釣時,險些被眼前突如其來的一幕嚇昏——那是一具男屍,無頭、無四肢………後經認定,死者是牡丹江市某廠幾天前失蹤的職工王某。

案情撲朔迷離,警方深感棘手。這時,一份舉報打破僵局:王某生前與鄰居王有恩的妻子米巧玲關係曖昧!

“王有恩不堪其辱,心懷憤恨,有殺人動機!”警方這樣的“情殺推斷”似乎順理成章。當天下午4時,警車帶走了不知所措的王有恩夫婦。在郊區分局,在郊區分局,接下來的5天5夜成爲王有恩至今無法擺脫的夢魘。“一開始我拒不承認,可他們卻說“是你也是你,不是你也是你。”

在連續5天5夜的審訊後,王有恩終於“如實”地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還“供出”了作案時的工具——從鄰居家借的斧頭!與此同時,妻子米巧玲也徹底地向警方“坦白”了所“看到的一切”。至於“招供”的原因,夫婦倆唯一的解釋只有4個字——“熬不住了”!

一起震驚當地的“碎屍案”,就這樣“真相大白”了。在看守所裏熬了2個多月的妻子米巧玲因“坦白徹底”,於12月6日被放回家中。

“你到底看沒看到他殺人?”面對親人的一再盤問,米巧玲心中的酸楚像火山一樣爆發了:“他肯定沒殺人!”一家人隨即趕到公安局討說法,卻不被理睬。4個半月後,米巧巧因“翻供”被重新收審。

在牡丹江市檢察院的批捕意見書中,詳細地記錄着夫婦倆的“罪行”:“9月26日21時許,被告人王有恩讓米巧玲將王某叫到自家,趁其不備將其打昏而後拒死,又用手斧、片刀將屍體肢解成8塊,連同作案工具及被害人衣物,分別裝入4個編織袋內,令米協助拋入牡丹江中。案發後王有恩、米巧玲均供認了犯罪事實。

“老天啊,我沒殺人,我冤枉啊!”面對即將降臨的滅頂之災,王有恩不寒而慄,求生的慾望也越發地強烈。他含淚問蒼天,蒼天無語,只有他悲憫而絕望的哭叫聲,在高牆內的上空久久迴盪。

“救救我吧,我是清白的!”面對莊鐵言律師,王有恩猶如抓到了一根“救命稻草”,他誠意述說了自己真實的經歷以及從未殺人的不幸遭遇。

在仔細閱卷的過程中,一個又一個疑點出現在莊律師的眼前……帶着諸多的疑問,莊律師決定爲王有恩這名“殺人犯”作無罪辯護!

與此同時,頗具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那把肢解屍體的斧頭——曾拋入江中、打撈7天無望的作案工具,在鄰居家又失而復得。

難道斧頭能從江中“飛出”?起訴書中關於“鄰居失斧的證言作爲王有恩殺人證據之一”的說法不攻自破。

1995年9月23日,法院將案子退回檢察院“退補偵查”,推遲開庭,一推就是9個月!

1996年6月14日,開庭的日子終於到來。法庭上,作案時間成了控辯雙方激烈爭執的焦點。莊律師列舉了大量經過查證的事實:案發當晚,王有恩在家喫飯、在單位上班時有人證……以此證明王根本不具備殺人的時間。

在死神的魔爪下,王有恩渴望能有一張獲救“通行證”。然而,7月2日這天,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有恩犯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米巧玲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王有恩、米巧玲提出上訴。不久,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子發回重新審判,王有恩死裏逃生。

12月30日重新開庭,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判決:王有恩犯殺人罪判死刑;米巧鈴犯包庇罪,因翻供將有期徒刑加至5年。

1997年1月30日,王有恩夫婦再次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同年9月13日,黑龍江省高院再次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2000年3月,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次判處王有恩殺人罪,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米巧玲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死亡的魔爪,王有恩似乎永難掙脫。

在王有恩一次次飽受生死煎熬的時候,他的親人們也在承受着精神與肉體的雙重痛楚,爲了將他從死亡線上拉回而不停地奔波着。王有恩的老父已年近7旬,這位倔強的老人自從兒子、兒媳入獄後就沒有停止申訴。他的心中只有一個信念:兒子沒殺人,是冤枉的,就算拼了老命,也要爲兒子洗脫罪名!

親人的執着,成了王有恩活下去的唯一理由,也點燃了夫婦倆生命的火花。6年裏,夫婦倆無數次獄中傳書,共訴別離之苦,互勉堅強地活下去。

2000年11月8日,是決定王有恩生與死的最後時刻。

“王有恩、米巧玲無罪釋放!”當牡丹江市中院傳達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時,親人們激動異常,淚水奪眶而出。看守所門前,迎着親人們苦盼的目光,王有恩一頭撲進親人的懷中失聲痛哭。

逃出了死神的魔掌,王有恩終於重見天日。返回痛別6年的家,夫婦倆卻被眼前悲慼的一幕驚呆了:積勞成疾的父親已經撒手人寰,老人沒能等到兒子洗清冤屈的這一天含悲而去了;6年沒見的女兒已經輟學了;受到“株連”的親友們也都債臺高築……

2001年5月,王有恩夫婦向省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2002年4月19日,省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裁定:王有恩獲賠償金83021.92元,米巧玲獲賠61855.81元;賠償義務機關爲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

採訪中王有恩告訴記者,法官在法庭上曾問過他這樣的話:“你說沒殺人,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

王有恩無奈地對這句話進行了“註解”,即法官事先“認定”我是殺人犯,可我無法證明自己無罪,所以便是有罪,也就該“死”那一回!

“無罪何須我證明?”縱觀此案,爲王有恩做無罪辯護的莊律帥深有感觸。

針對刑事訴訟時因找不到直接證據容易造成冤假錯案的情況,法學專家呼呼:

第一,要強調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尊重“沉默權”,提倡“零口供”;

第二,要提倡律師提前介入,防止濫用職權;

第三,加強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客觀、真實、合法性展開充分辯論。

專家認爲,“無罪推定”((即公訴機關拿出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否則就是無罪)是現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則,儘管在實踐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只有這樣,才能讓“王有恩式”的冤案不再重演……

王有恩6年冤獄,由死到生三次輪迴。再一次告訴我們,所有辦案機關都要遵循“事實是根據,法律是準繩”的原則。而我們的辦案人員從一開始就抱着“有罪推定”理念,認定王有恩有罪,因此一切工作都圍繞有罪來開展……

6年,王有恩全家承受了多少壓力,經受了多少苦難,是需要賠償的。但又是多少錢都不能替代的。6年,我們的執法機關花費了多少精力和時間。

6年,一個人由生到死,由死到生,執法機關上演的這場悲劇,給社會造成了什麼樣的影響?

我們衷心地祝願,像這樣的冤案不再發生,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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