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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過多件重大影響案件的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特別提示,博世科股票索賠案一審首次開庭,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仍可訴訟。(博世科維權入口)

2023年2月24日,首批投資者訴廣西博世科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世科或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首次開庭審理。章祥兵律師作爲首批投資者的代理律師參加了當日的庭審。

2022年1月26日,博世科發佈《2021年度業績預告》(下稱《業績預告》),該公告披露:“預計公司2021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下稱歸母淨利潤)爲虧損14,457.52萬元—18,790.70萬元”。

2022年4月23日,博世科發佈《2021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下稱《修正公告》),該公告披露:“將公司2021年歸母淨利潤修訂爲虧損49,000萬元—53,000萬元”。

2022年5月19日,博世科發佈《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廣西監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稱:“博世科未保持必要的審慎,2021年業績預告數據與年度報告數據存在重大差異,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情形,廣西監管局決定對博世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章祥兵律師認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構成虛假陳述的。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實際發生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

當天開庭時,章祥兵律師認爲:博世科的《業績預告》和《修正公告》存在重大差異,實施了虛假陳述;且未對影響該《業績預告》實現的重要因素進行充分風險提示。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合理、謹慎、客觀、準確地披露業績預告;如存在不確定因素可能影響業績預告準確性的,應當在業績預告中披露不確定因素的具體情況及其影響程度”。本案中,博世科的《業績預告》並不符合上述規定,應當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雙方爭議很大,法庭並未當庭宣判。結合庭審情況,章祥兵律師認爲:在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間買入博世科股票,且在2022年4月22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聯繫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團隊,並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證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賬戶查詢確認單和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詳細聯繫方式。

章祥兵律師聲明:

1、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爲準。

2、律師費爲風險代理,在投資者實際獲賠後再支付。

(本文由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立場。章祥兵律師,證券維權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擅長代理證券訴訟、金融維權案件,有多年投資者維權訴訟經驗。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數百件投資者維權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誌性意義的案件。投資者訴索菱股份及董監高案件,入選深圳中院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國銀行原油寶”民事案件入選2020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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