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財聯社

記者 黃靖斯

加強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完善證券基金領域法律法規,向來是每年兩會的熱議話題。3月7日,記者最新獲悉,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總經理沙雁今年帶來了關於修改基金法,爲簡化REITs產品結構提供法律支持的議案,以及出臺背信罪司法解釋,強化對資金佔用刑事追責的建議:

一是修改基金法,爲簡化REITs產品結構提供法律支持的議案,對以獲取不動產收益爲主要投資目的的基金的投資範圍,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爲簡化REITs產品結構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出臺背信罪司法解釋,強化對資金佔用刑事追責的建議,包括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聯方的各種直接或者間接資金佔用行爲納入背信罪規制;以及明確“重大損失”認定標準,從制度源頭解決資金佔用“入罪難”、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

議案:爲簡化REITs產品結構提供法律支持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着力擴大內需,增強投資對優化供給結構的關鍵作用。“十四五”規劃綱要和《擴大內需戰略規劃綱要(2022-2035年)》均提出,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健康發展。

REITs作爲重要的直接融資工具,有助於盤活存量資產、拓寬社會資本投融資渠道、降低實體經濟槓桿水平,促進形成存量資產和增量投資良性循環,對於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和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自2020年4月基礎設施領域REITs試點啓動以來,爲適應基金法相關要求,REITs採取了“公募基金+資產支持證券(ABS)”的運作模式,在公募基金與項目公司(SPV)之間嵌入一層ABS,由公募基金持有ABS全部份額,再由ABS持有項目公司(SPV)全部股權,從而形成“公募基金-ABS-SPV”的產品結構。

該結構設計對現階段順利推出REITs產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相對複雜的產品結構也帶來管理成本較高、運作較爲複雜的問題,且不利於投資者追責,有必要進一步完善。

鑑於此,議案建議修改基金法,對以獲取不動產收益爲主要投資目的的基金的投資範圍,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爲簡化REITs產品結構提供法律支持,進一步降低產品管理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促進存量資產盤活,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同時,爲進一步提升REITs治理效能,在簡化產品結構的基礎上,建議推動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礎設施行業龍頭企業,設立專門從事REITs業務的子公司,促進產融結合,更好發揮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本運作能力和原始權益人的專業運營能力。

建議:出臺背信罪司法解釋,強化對資金佔用刑事追責

長期以來,由於違法違規成本偏低等原因,大股東通過資金佔用等“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形屢禁不止,有些因大額、長期佔用,導致上市公司無法正常經營,遭到退市,不但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更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已成爲影響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沉痾頑疾。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提出要加大對資金佔用等行爲的追責力度。2006年《刑法》中已設立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下簡稱背信罪)。但長期以來,資金佔用行爲通過背信罪予以刑事追責的案例偏少,背信罪的適用存在“落地難、爭議大、適用少”的“冷罪名”困境。

究其原因,一方面《刑法》列舉的背信情形有一定侷限性,難以涵蓋資金佔用的複雜情形。另一方面背信罪作爲結果犯,須造成“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但何爲“重大損失”,尚未形成共識。

沙雁建議,在實踐基礎上,出臺背信罪司法解釋,釐清背信罪的適用爭議、回應實踐需求。一是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聯方的各種直接或者間接資金佔用行爲納入背信罪規制。二是明確“重大損失”認定標準,同時將“長期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也認定爲屬於“重大損失”,從制度源頭解決資金佔用“入罪難”、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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