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改革將有效提高監管效率和規範,更好理順監管與市場的關係,增強防範金融風險的能力,確保我國金融安全。

日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受國務院委託,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祕書長肖捷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其中,金融領域的機構改革作爲重要內容之一,備受市場矚目。

提請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顯示,將在銀保監會基礎上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總局),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銀保監會。

方案還顯示,將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針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的監管手段缺乏、專業人才不足等問題,強化金融管理中央事權,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爲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統籌優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

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後引發全球反思和改善金融監管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更是把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017年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了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其中,要求以強化金融監管爲重點,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爲底線,提高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能力。

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既要發揮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關鍵作用,同時又要防範出現金融風險,只有完善金融監管,推進構建現代金融監管框架,才能更好地發揮金融關鍵作用。2017年以來,在大力整治金融亂象的過程中,金融監管體制也亟待優化,爲此次改革提供了實踐和依據。從發展的角度看,爲了促進經濟發展,持續的技術和模式創新會刺激市場部門金融創新;而如果新的業態存在監管空白或監管不協調問題,監管效率比較低,金融業態創新就可能帶來新的風險和挑戰。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是爲了實現這一目標,這意味着中國金融監管體制邁向更加完善的重要一步。長期以來,由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以及體制機制未能完全適應市場的發展,導致監管權力出現一定的分散化現象。要有效監管則必須在部門之間、央地之間進行協調,這樣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監管效率,同時也可能會產生監管盲區、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等問題,進而產生風險。

改革後,央行將把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移交給總局,意味着後者將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之外的銀行業、保險業,以及金控公司及其控股的金融機構等監管業務,可以強化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可以更好協調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關係。與此同時,央行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總局,實現了金融消費者、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統一規範,避免了“九龍治水”現象,更有力有效地實現權益保護。

此次機構改革還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爲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強化金融管理的中央事權,改變了原來中央派出機構與地方政府雙管模式。這與近年暴露的一些地方金融風險與地方金融監管出現的問題有關,有部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實際執行中傾向於配合地方政府發行城投債,而自身的監管角色有所淡化。

毫無疑問,改革強化了金融監管整體上的集中統一,解決條條塊塊帶來的監管空白與套利等問題,降低部門之間的協調成本,強化了央地之間的中央管理權威,責任明確,權力統一,將有效提高監管效率和規範,更好理順監管與市場的關係,增強防範金融風險的能力,確保我國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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