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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代理過多件重大影響案件的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特別提示,金力泰部分董事、高管違反增持承諾被警示,受損股民或可索賠。

2022年10月24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力泰或公司;證券代碼:300225)發佈《關於部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收到上海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稱:“袁翔、羅甸:2021年6月14日,金力泰發佈《關於公司總裁及控股子公司總經理增持股份計劃的公告》,你們計劃分別自2021年6月15日起6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額不低於1.5億元。2021年11月26日,金力泰發佈《關於公司總裁及控股子公司總經理增持股份計劃的公告》,你們將上述增持計劃的履行期限延長6個月。2022年5月27日,金力泰再次發佈《關於公司總裁及控股子公司總經理增持股份計劃的公告》,你們將上述增持計劃的履行截止日延至2022年9月30日,並承諾增持金額、增持延期截止日、爲保障承諾履行擬採取的措施等事項不可撤銷,不可變更。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發佈《關於公司總裁及時任控股子公司總經理增持股份計劃期限屆滿暨實施結果的公告》,你們未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承諾期滿,你們未增持公司股份,與此前增持計劃不符,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章祥兵律師表示,《證券法》第84條第2款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金力泰部分董事、高管違反增持承諾,被上海證監局給予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受損投資者依法或可索賠。(金力泰維權入口)

目前,章祥兵律師正在代理金力泰受損投資者索賠訴訟工作,索賠條件爲:

在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間買入金力泰股票,且在2022年9月30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

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聯繫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團隊,並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證複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證券賬戶查詢確認單和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首次買入該股票至今)、詳細聯繫方式。

章祥兵律師聲明:

1、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爲準。

2、律師費爲風險代理,在投資者實際獲賠後再支付。

(本文由江蘇博愛星律師事務所章祥兵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立場。章祥兵律師,證券維權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擅長代理證券訴訟、金融維權案件,有多年投資者維權訴訟經驗。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數百件投資者維權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誌性意義的案件。投資者訴索菱股份及董監高案件,入選深圳中院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中國銀行原油寶”民事案件入選2020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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