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礦業大學的校友羣炸開了鍋。

中國礦業大學2008級校友吳幽在2019年向母校承諾捐贈1100萬元,但至今未履行其捐贈承諾,被該校教育發展基金會告上了法庭。

一起捐贈爲何鬧到對簿公堂,引起軒然大波,學校和學生都輸盡臉面?有人說是詐捐,有人說是逼捐。究竟孰是孰非?

捐贈疑雲

2022年8月9日,中國礦業大學與其校友吳幽的贈與合同糾紛在徐州開庭。

這一切始於三年前。

吳幽1990年出生于徐州,後考入中國礦業大學,在大二時選擇輟學創業,後來做起了投資,創辦了VC基金。企查查顯示,吳幽名下有包括新餘鏡湖和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鏡湖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北京鏡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

2019年4月,已是VC基金創始人的吳幽回到母校,在中國礦業大學110週年校慶之際,捐贈1100萬元,名動一時。

中國礦業大學官網顯示,2019年4月10日當天上午,吳幽的捐贈儀式在學校的行健樓舉行,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長、學校黨委書記劉波代表學校接受了捐贈,李強副校長代表學校與吳幽簽署了捐贈協議。該筆捐贈將用於在母校基金會設立高端人才計劃基金、家庭經濟困難本科生海外實習基金、名人名師講座基金和創新創業基金。

從稍後介紹的信息看,在2019年該校110週年校慶年,吳幽的捐贈額或許是中國礦業大學當年最高的,有消息稱這1100萬元是當時中國礦業大學有史以來收到的最大單筆捐贈,吳幽因此作爲唯一一名90後,登上了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國際公益學院發佈的《中國捐贈百傑榜(2019)》。在2020年,中國礦業大學全年募集捐贈的金額不到2000萬元,這1100萬是該校2020年募集額的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當天上午,中國礦業大學還在學校圖書館報告廳,又爲吳幽舉辦了另外一場聘任儀式活動。該校校長宋學鋒爲吳幽頒發了“中國礦業大學特別校務參事”聘書,李強副校長爲吳幽頒發了“中國礦業大學創新創業導師”聘書,吳幽作了一場學習創業報告。

4月10日當天,中國礦業大學官網發佈了這兩場活動的信息。

有意思的是,在官方消息中,對吳幽的主要介紹是:現爲鏡湖資本創始合夥人,致力於傳統行業與創新經濟體多維度融合,對創新型經濟體,特別是基於互聯網的創新商業模式有着極其深刻的理解和精準的把握,在新經濟領域具有廣泛的深度資源及拓展整合能力;投資項目包括:《九層妖塔》《北京遇上西雅圖》《跨界歌王》《跨界喜劇王》等。

前半部分內容從字面上十分難以理解,但結合吳幽在2023年3月14日所發佈的聲明,“說人話”就是投資互聯網業務以及比特幣類似的數字貨幣業務;而後面的投資項目目前難以考證。

儘管風光無限,但實際上僅僅兩個月不到,吳幽這一方已經風雲大變。

2019年6月1日是中國礦業大學110週年校慶日,在校慶日前夕的5月30日,學舉辦建校110週年捐贈簽約儀式,總共有4名企業代表出席捐贈,其中唯一顯示金額的是100萬元的一筆捐贈。很顯然,吳幽捐贈的1100萬元是這筆100萬元的捐贈額的十倍多,但是吳幽本人卻並沒有出席這場捐贈活動。

根據2022年公佈的庭審資料顯示,2019年6月1日是吳幽與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簽訂捐贈款到賬的截止日,但在校慶日到來前,這筆錢卻一直沒有到賬。

庭審資料顯示,隨後雙方圍繞這筆捐贈發生了拉鋸戰,協商未果。

2022年,吳幽被中國礦業大學告上了法庭,並於當年8月開庭。2023年1月,吳幽被列爲被執行人,執行標的1100萬餘元。2月21日,吳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收到限制消費令。

對簿公堂

在庭審中,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方面律師認爲吳幽應該履行捐贈承諾。其理由一是,吳幽的捐贈行爲獲得了中國礦業大學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學校對捐贈事蹟進行宣傳,吳幽獲得了“中國礦業大學特別校務參事”的聘書。二是,被告吳幽雖然遇到一定經濟困難,但事實上具備履約能力。

原告律師在庭審中稱,被告吳幽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到來之後,在履行過程中不積極,多次溝通採取迴避態度,學校無法就合同履行行爲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交代。希望被告吳幽能夠言而有信積極履約,防止以捐贈名義在獲得公衆好評後,反而消費了公衆的信任,而破壞了社會風氣。

針對原告律師的第一點理由,吳幽當庭補充表示,捐贈是自發行爲,並無意要求任何的榮譽。

不過,從官方信息看,對於校方的多場活動及隨後的宣傳行爲,吳幽均參與配合,獲得校友等廣泛好評。且在近年來的媒體報道中吳幽提及過此次捐贈,2020年,吳幽在接受自媒體“節點財經”採訪時稱,“當時我想着捐110萬有點少,捐1.1億又有點多,所以選擇了1100萬這個數字”。

針對原告律師的第二點理由,吳幽當庭解釋稱,手上有項目、基金等,不代表自己有現金。儘管旗下基金所投資的項目資金量比較大,但這些投資額不是自己的,他個人只享受收益。由於疫情等經濟環境的影響,投資項目退出較難,希望校方給自己時間慢慢“出貨”,或是接受自己多次提出的基金收益轉贈方案,但是校方不同意,校方只要現金。

吳幽還提到,2020年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及捐贈一事也是考慮到當時有一個項目能夠變現,但是很快投資環境發生變化,項目無法退出變現。

從隨後公佈的庭審結果看,吳幽的訴求未獲支持。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吳幽與母校中國礦業大學的糾紛中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爲:被告吳幽於2022年10月20日前給付原告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200萬元,餘款900萬元於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截至目前,捐贈額並未到賬。

2023年1月,吳幽被列爲被執行人,執行標的1104.89萬元。2月21日,“因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吳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收到限制消費令。

2023年3月14日,吳幽公開回應稱,2019年,其業務處於上升期,經過與母校中國礦業大學溝通,決定給母校做一些支持。起初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會建議10年5000萬,他覺得這個數字太大了,趕上110週年,定了1100萬這個數字。最早他提出,是否可以捐贈當時價值1100萬人民幣的比特幣給母校,學校說沒法接收比特幣,數字貨幣也沒法作爲捐贈量化的標準。於是決定捐贈1100萬人民幣給學校,並在2019年校慶前夕到學校簽訂了協議。

吳幽表示,後來比特幣合約爆倉,虧損嚴重,數字資產幾乎歸零。同時,近幾年實體及資本行業整體景氣度下降,鏡湖基金所投的股權項目出現了嚴重的流動性危機,無法退出。     

吳幽稱,在 2021年年中,他向學校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將其在鏡湖基金管理人佔有的 46%收益權捐贈給學校,他認爲,這部分收益權很可能會高於1100萬元。學校表示,無法或不願意接收基金收益權,希望還是以人民幣形式捐獻,雙方溝通陷入困境。最終引發官司。

中國新聞週刊從接近吳幽的人士處瞭解到,吳幽旗下的部分公司尚在運轉。另外,中國新聞週刊還了解到,其部分投資項目在經營上出現一些問題,包括一些公司的融資已經停滯。

中國新聞週刊多次聯繫中國礦業大學未果。

如何解開爭議?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麗林律師告訴中國新聞週刊,法院認定贈與合同有效,故不存在炸捐或逼捐,贈與人和受贈人均受贈與合同約束。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明確規定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理事長王振耀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從這一事件的性質看,明顯屬於慈善捐贈的範疇,應該適用《慈善法》的相關規定;而且,《慈善法》對類似事件如何處理做了明確規定。

《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且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或捐贈財產用於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救災等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結合上述規定,中國礦大與吳幽簽訂的捐贈協議一方面通過媒體廣爲傳播,另外也符合用於濟困的用途,校方原本可以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不過,《慈善法》第四十一條還另有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對此,王振耀表示,近年來,做出捐贈承諾但又遭遇經濟惡化,因而無力捐贈的案例並不少見,《慈善法》專門針對這一點做出了明確規定。捐贈者可以向相關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由民政部門對其經濟狀況是否顯著惡化做出認定,一旦認定屬實,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反之則應該履行捐贈義務。

目前看,隨着該案已進入訴訟環節,中國礦大和吳幽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相應訴求,從而對情形及性質進行認定。

高麗林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3月14日,吳幽稱:“會堅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責任,想盡辦法把1100萬的捐贈款落實到位。”

2023年3月15日,中國礦業大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現在仍在協商中,通過正當的渠道來解決問題,後面如果能調解成功也可以。

作者:劉德炳(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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