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此前深陷“1100萬捐款風波”的中國礦業大學校友@鏡湖吳幽發視頻回應“真假鏡湖”事件。他表示,自己創辦的公司叫北京鏡湖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旗下的投資管理人是新餘鏡湖和昌投資有限公司。並稱自己注意到深圳某同名機構發出的聲明。他表示市場上有重名的機構在所難免。據悉,吳幽曾自稱是鏡湖資本創始合夥人,而深圳鏡湖資本22年發表聲明稱,公司無吳姓創始人。因此吳幽被網友懷疑碰瓷深圳鏡湖資本。

3月14日晚,吳幽通過社交平臺發佈聲明,回顧其與母校礦大捐款事件始末。當晚,吳幽在社交媒體出鏡致歉並回應此事稱,當初捐贈未履行是因爲籤合約後不久,比特幣合約爆倉,數字資產幾乎歸零,之後名下基金所投項目出現流動性危機無法退出,最終導致無錢履約。此外。他還表示,會堅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責任,想盡辦法把1100萬的捐贈款落實到位。

據九派新聞報道,3月15日,記者聯繫上中國礦業大學校長宋學鋒,宋校長稱,“現在仍在協商中,通過正當的渠道來解決問題,後面如果能調解成功也可以。”

針對網友評價校方贏了官司、輸了情面等提問,宋學鋒未作具體回應。吳幽在聲明中提到,曾以比特幣或其基金收益作爲捐贈,未被校方接受一事,宋學鋒表示,具體事宜由基金會處理。

另據新京報,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祕書長鍾曉東稱,學校沒有拒絕溝通,“渠道一直是有的,電話都是公開的。”鍾曉東表示:“目前這件事到訴訟程序了,接下來往下推進,學校這邊也會慎重處理。”

吳幽:想盡辦法把1100萬捐贈款落實到位

在14日晚的直播中,吳幽稱,此次捐款事件,因爲學校通過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對我發起法律訴訟,成爲失信被執行人,因此引起了輿論的巨大反響,在此我給學校、校友、公衆、以及我的家人、同行、朋友圈致以深深的歉意。

我是2008年進入中國礦業大學,大學肄業就開始創業,一直在創業的路上,十多年來,我都以母校爲榮,也一直掛念母校,我的基金和公司叫鏡湖,就是來源於中國礦業大學南湖校區的人工湖——鏡湖。

2019年6月1日是中國礦業大學110週年校慶紀念日,在此之前校方並不知道我,也是通過校友的介紹與母校相關部門認識。礦大校友在礦業領域做出了突出的成績,在礦業領域以外,規模化做產業投資、搞基金的並不多。那時候我的業務也在一個好的上升勢頭上發展。校方與我溝通,提出110週年校慶之際,能不能回饋母校做一些支持。

經過雙方的協商決定給母校做一些支持。起初學校基金會建議10年5000萬,我覺得這個數字太大了,趕上110週年,定了1100萬這個數字。我最早提出,是否可以捐贈當時價值1100萬人民幣的比特幣給母校,學校說沒法接收比特幣,數字貨幣也沒法作爲捐贈量化的標準。於是決定捐贈1100萬人民幣給學校,並在2019年校慶前夕到學校簽訂了協議。

後來我的比特幣合約爆倉,虧損嚴重,數字資產幾乎歸零。同時,在做出捐贈決定後的幾年中,實體及資本行業整體景氣度下降,鏡湖基金所投的股權項目出現了嚴重的流動性危機,無法退出。

特別是疫情這三年,鏡湖基金的關鍵出資人也遇到了很多壓力和困難。新一期基金的發起,也因爲潛在出資人對疫情和市場大環境等方面的顧慮幾近停止,鏡湖資本業務艱難維繫。我個人也陷入了巨大的困難。

在這個過程中我一直在與學校保持溝通,在2021年年中,我向學校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將我在鏡湖基金管理人佔有的46%收益權捐贈給學校。學校表示,無法或不願意接收基金收益權,希望還是以人民幣形式捐獻,雙方溝通陷入困境。

之後,中國礦業大學通過學校所在地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對我發起了訴訟。儘管我現在的確遇到了巨大的困難,但在這裏我向大家保證,我會堅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責任,想盡辦法把1100萬的捐贈款落實到位。不辜負學校、校友、公衆、家人、朋友們的期待。

校方:無法向上級主管部門交代

新京報報道,庭審中,原告律師稱,被告吳幽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到來之後,在履行過程中不積極,多次溝通採取迴避態度,學校無法就合同履行行爲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交代。

原告律師認爲,被告吳幽與礦大簽訂捐贈合同,自願向原告捐贈1100萬元人民幣,以支持礦大教育事業發展,故該項捐贈屬於不可撤銷的公益捐贈。且吳幽的捐贈行爲獲得了中國礦業大學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學校對捐贈事蹟進行宣傳,吳幽獲得了“中國礦業大學特別校務參事”的聘書。

吳幽對此表示,其在與學校溝通捐贈事宜時,沒有要求任何名譽。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表示,根據《慈善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於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情形,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孟博表示,此捐款事件的後續主要還是以法院裁判文書爲準。

原告律師在庭審中稱,礦大對此提起訴訟,希望被告吳幽能夠言而有信積極履約,防止以捐贈名義在獲得公衆好評後,反而消費了公衆的信任,而破壞了社會風氣。

吳幽是誰?

根據中國礦業大學官網2019年發佈的消息顯示,幽鏡湖資本創始合夥人、管理46億元基金。此前,有媒體報道稱吳幽爲鏡湖資本創始人,2022年2月17日,鏡湖資本發佈聲明稱,我司無吳姓創始人、無吳姓合夥人及高管、股東。

聲明稱,根據我司調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信息披露,截至2022年2月17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鏡湖”命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且僅有一家,即我公司旗下的南京鏡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聲明,這家鏡湖資本公司的全稱爲深圳市鏡湖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啓信寶信息顯示,吳幽參與的公司名叫新餘鏡湖和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稱:“鏡湖和昌”),“鏡湖和昌”的法定代表人爲趙彬,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爲吳幽。

股權穿透圖顯示,“鏡湖和昌”還持有北京鏡湖管理諮詢有限公司46%的股權。北京鏡湖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吳幽。同時,吳幽還擔任北京鏡湖方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

另據鏡湖和昌官方微信號2018年1月22日文章,吳幽在浙江德清的莫干山,參加了“新資本振興新實業”的年度峯會,並就“新資本振興新健康產業”做主旨演講。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啓信寶、中國礦業大學官網、鏡湖和昌官方微信號、新京報、九派新聞、@鏡湖吳幽

封面圖片來源:中國礦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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