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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德(600666)投資者索賠案獲哈爾濱中院立案

2023年3月初,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峯律師代理的百餘例奧瑞德投資者索賠案獲賠到位。在此之後,今年3月下旬,奧瑞德投資者索賠案再次獲得哈爾濱中院正式立案,需要提示的,雖然投資者發起索賠的基礎事實沒有改變,但目前奧瑞德投資者向法院起訴的案由已經發生改變,請投資者特別注意,近期將繼續推進立案工作。(*ST瑞德維權入口)

2020年7月17日晚,奧瑞德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奧瑞德違法事實如下:一、定期報告中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二、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債務違約及訴訟的情況;三、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關聯方資金佔用及關聯交易的情況;四、未及時披露且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及訴訟的情況;五、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關聯交易的情況。

許峯律師認爲,根據前期生效判決,在2016年8月26日到2018年6月2日之間買入奧瑞德股票,並在2018年6 月2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發起索賠,該案訴訟時效僅剩下三個月左右,訴訟時效屆滿之前沒有提起索賠的,將“過期作廢”。

騰邦國際(300178)投資者索賠案獲深圳中院立案

2023年3月底,許峯律師代理的騰邦國際投資者索賠案已獲得深圳中院正式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開庭安排。(騰邦退維權入口)

2022年5月5日,騰邦國際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騰邦國際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關聯擔保;二、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三、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許峯律師認爲,在2017年2月5日到2021年12月2日之間買入騰邦國際股票,並且在2021年12月2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發起索賠。

*ST金洲(000587)投資者索賠案已獲哈爾濱中院立案

2023年3月27日,許峯律師代理的金洲慈航投資者索賠案已獲哈爾濱中院立案,目前還在繼續推進該案的立案工作。(*ST金洲維權入口)

2022年11月14日,金洲慈航公告,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經查明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一、金洲慈航、豐匯租賃2015年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 二、金洲慈航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6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許峯律師認爲,在2015年6月1日到2021年9月18日之間買入金洲慈航股票,並在2021年9月18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發起索賠。

*ST必康(002411)投資者索賠案勝訴後已申請強制執行

2023年3月上旬,許峯律師代理的延安必康投資者索賠案再次收到投資者勝訴判決。3月底,已代理部分判決生效的案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目前剩下的訴訟時效也只有半年左右,提醒投資者注意。(*ST必康維權入口)

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公告稱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延安必康違法事實如下:證監會認爲,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以及相關臨時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的行爲,違反了2005 年修訂的《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

許峯律師認爲,在2016年4月26日到2020年3月26日之間買入延安必康股票,並且在2020年3月26日後賣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發起索賠。

(本文由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峯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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