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回工作微信算加班么?”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则判决引发舆论关注。据悉,李女士因加班费问题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则认为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不属于加班。法院经二审后判定,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共计3万元。

随时保持联络,随处准备干活,正戳中了不少“打工人”的心酸。说好按时下班,可工作群里的消息依旧响个不停;明明正在休假,一个通知过来又得打开电脑修这改那……不少网友将这种状态吐槽为,“好像下班了,又好像没有”。虽说相关法律条文明白写着,工作一旦超过法定时间,员工完全可以拒绝。可在很多公司管理者眼中,看个微信、回个消息似乎是相当“顺手”“随意”的事,算不上正经加班。更有甚者,员工反馈稍不及时,还会被扣上“态度不正”“没事业心”的帽子。一来二去,手机上的“隐形加班”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为此维权者更少之又少。别管事大事小,只要在法定时间、约定范围之外,就属于额外占用了时间精力。特别是眼下,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员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办公同样付出了劳动。因为“不在公司”就否定工作性质,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诚然,职场上难免有紧急情况、临时安排,某些突发任务确实无法避免,但越是这种情况,公司越要考虑如何支付合理报酬,如何弥补休息时间,而非张口“弹性工作”、闭口“捎带手的事”,变着法子将“隐形加班”常态化。以更大视野看,面对“隐形加班”,规矩不能“隐形”。在现实中,很多时候这类情况维权难、监管难,正是因为工作时限、性质难以界定。相关部门也要多较较真、多划划线,从法律层面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闭环。

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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