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回工作微信算加班麼?”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則判決引發輿論關注。據悉,李女士因加班費問題將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則認爲休息日在客戶羣中對客戶偶爾提出問題進行回覆,不屬於加班。法院經二審後判定,綜合考慮李女士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公司應支付加班費共計3萬元。

隨時保持聯絡,隨處準備幹活,正戳中了不少“打工人”的心酸。說好按時下班,可工作羣裏的消息依舊響個不停;明明正在休假,一個通知過來又得打開電腦修這改那……不少網友將這種狀態吐槽爲,“好像下班了,又好像沒有”。雖說相關法律條文明白寫着,工作一旦超過法定時間,員工完全可以拒絕。可在很多公司管理者眼中,看個微信、回個消息似乎是相當“順手”“隨意”的事,算不上正經加班。更有甚者,員工反饋稍不及時,還會被扣上“態度不正”“沒事業心”的帽子。一來二去,手機上的“隱形加班”幾乎成爲一種普遍現象,爲此維權者更少之又少。別管事大事小,只要在法定時間、約定範圍之外,就屬於額外佔用了時間精力。特別是眼下,隨着互聯網技術發展,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員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辦公同樣付出了勞動。因爲“不在公司”就否定工作性質,於法於理都說不過去。誠然,職場上難免有緊急情況、臨時安排,某些突發任務確實無法避免,但越是這種情況,公司越要考慮如何支付合理報酬,如何彌補休息時間,而非張口“彈性工作”、閉口“捎帶手的事”,變着法子將“隱形加班”常態化。以更大視野看,面對“隱形加班”,規矩不能“隱形”。在現實中,很多時候這類情況維權難、監管難,正是因爲工作時限、性質難以界定。相關部門也要多較較真、多劃劃線,從法律層面形成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閉環。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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