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受董事長指使違法放貸8000餘萬,本溪銀行原營銷部老總獲刑5年半|局外人

本溪銀行業務營銷部原總經理白琳,利用職務便利,爲多家公司在貸款等業務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財物136萬餘元;受時任本溪銀行董事長馬力(另案處理)的指使,多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共計人民幣8348萬元。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白琳違法違規的相關細節,其最終因犯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二審被判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一年多前,本溪銀行掀起了一場金融反腐風暴,包括原董事長、行長在內的多位高層先後落馬。在馬力被查幾天後,白琳就因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被警方留置。

判決書顯示,白琳爲“70後”,先後任本溪銀行業務營銷部總經理、金融部總經理、本溪銀行專家、建設支行黨支部書記(代爲履行行長職責三個月)。

2019年至2021年期間,白琳利用擔任本溪銀行業務營銷部總經理的職務,爲王某天經營的公司、趙某亮經營的公司,以及其他多家公司在貸款等業務方面謀取利益,並多次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36.092萬元。

不僅爲企業主開“後門”,白琳還受到董事長馬力的指使,多次違規放貸8348萬元。據瞭解,違規放貸分三次發放,其中兩筆已形成不良貸款。

2019年4月,白琳在馬力指使下,違反《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向本溪一家餐飲公司發放2000萬元貸款。這筆貸款原是上一年度對該公司確定的1.6億元授信額度中的剩餘部分,但由於2019年初本溪銀行下調了自身資本餘額,如果仍以這個數額全額髮放,必然會違反貸款集中度的規定。

但白琳明知違反規定卻仍按馬某指使全額髮放了貸款,導致違法發放貸款1048萬元。

第二筆違規貸款放給一家從事公共設施管理的公司。本溪桓仁漫谷度假小鎮有限公司向本溪銀行申請辦理的3000萬元固定資產項目貸款實際無土地使用權證、並且虛構貸款用途、抵押物也難以實現抵押權。白琳明知上述情況,其仍舊安排下屬撰寫虛假調查報告、將貸款材料做到表面合規,最終向該公司違法發放貸款3000萬元。

第三筆違規發放貸款金額高達4300萬元。本溪鴻巖礦業有限公司向本溪銀行申請辦理的流動資金貸款申請,存在現金流不足、抵押物期限不足以覆蓋在借款期限內償還全部本金和利息,實則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

但是白琳暗示本溪鴻巖礦業有限公司股東黃鐵成安排財務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表、虛增抵押物價值,安排下屬撰寫虛假調查報告,將貸款材料做到表面合規,最終向該公司違法發放貸款4300萬元。此筆款項在貸款存續期間未發生欠息行爲,未形成不良貸款。

事實上,近兩年,本溪銀行已有多名高層被查處,包括該行原董事長馬力、原行長宋佳鐳、明山支行原行長張濤、平山支行原行長李季、金融部原總經理白琳、不良資產清收管理中心清收一部科員郗百言、業務營銷部原工作人員付豔。

去年3月,本溪市紀檢監察機關披露一則通報,在其中一起迫害營商環境的典型案件中,本溪銀行原黨委委員、行長宋佳鐳赫然在列。

通報提到宋佳鐳在擔任本溪銀行行長期間,爲企業辦理貸款提供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藉此收受財物380餘萬元,彼時宋佳鐳被作出“雙開”處分。

同年10月,本溪紀委監委通報了對本溪銀行原董事長馬力的查處情況。 

本溪紀委監委通報稱,馬力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規安排使用機關食堂經費衝抵走訪接待費;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發放貸款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 

同年12月,本溪銀行明山支行原行長張濤破壞經營環境等問題被作爲典型案例通報。通報稱,2009年至2016年,張濤利用職務之便,在審批發放貸款等方面爲多家企業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破壞營商環境。張濤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公開資料顯示,本溪銀行前身是本溪市城市信用社,於2010年3月末更名爲本溪市商業銀行,2018年12月再次更名爲本溪銀行。

目前,本溪銀行的年報只披露到了2020年,2021年和2022年的年報至今沒有披露。

數據顯示,2020年本溪銀行營收和淨利潤分別爲3.53億元和433萬元,分別同比下滑16.29%和94.32%;營業利潤爲-0.52億元,同比大降165.51%。該行資產質量也堪憂,不良貸款率高達8.26%,已經遠高於監管指標5%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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