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每經熱評丨科創板首批退市案立體懲處還有三點需要細化

每經記者 胥帥    

每經評論員 胥帥

澤達易盛案、紫晶存儲案系科創板首批欺詐發行案件,引發市場關注。兩家公司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相關負責人被禁入市場,這體現了監管層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爲“零容忍”態度。

此次案件最大的歷史意義是立體懲處,首次系統全面地對欺詐發行等違法犯罪行爲實行行政、民事、刑事立體式追責。過往的上市公司造假案例中,責任人違法犯罪行爲的處置是分開處理,各個職能部門有些“各自爲戰”的味道,實際控制人的違法行爲由公安機關追查,上市公司造假由證監會查處,中小投資者各自委託律師索賠。這類“各自爲戰”因爲缺乏協調,造成協查過程的效率損失。同時,中小投資者勢單力薄,向造假責任人索賠非常困難。

其次是立體懲處包含對象涉及更大範圍的中介機構,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都包含在內。在澤達易盛案中,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被立案。在紫晶存儲案中,證監會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容誠會計師事務所、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廣東恆益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啓動了相關調查工作。

在筆者看來,此番行政、民事、刑事的立體懲處將大大淨化市場秩序,守護市場正義,強化對投資者保護,同時對潛在的證券違法犯罪行爲形成強烈威懾。但從執行層面的方法論上,首批欺詐發行案件的立體懲處也帶來了實踐方面的新思考和新挑戰。

一是如何讓組織造假主體承擔“首惡”賠付責任?證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紫晶存儲案是由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與其他中介機構共同出資10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用於先行賠付。在對投資人的民事賠付中,紫晶存儲、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也應儘早儘快拿出賠付方案。

二是要讓造假責任人嚴格兌現招股說明書上的承諾。澤達易盛在招股書出具了於股份回購及依法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的承諾,若有虛假記載,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將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澤達易盛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若有虛假記載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將依法賠償。如今“東窗事發”,監管層理應督促上述責任人嚴格按照當時承諾,履約執行。

三是在科創板首批欺詐發行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並裁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將依法接受投資者特別授權,申請參加該案並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如何在實踐層面嘗試特別代表人訴訟這個新事物。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採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相較於過去的“明示加入”,前者被認爲可以降低訴訟維權成本。但從實踐層面,科創板首批欺詐發行案件會給予這一嘗試更多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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