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酒業有限公司與和某、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抗訴案新入選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檢察院充分考慮商標的歷史沿革和市場發展實際,注重對關聯案件和類案的檢索,精準提出監督意見,依法保護了企業知識產權。

第15137303號“頤生唐安”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覈定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藥酒、藥物飲料”等商品上,商標註冊人爲和某。第122396號“頤生 茵蔯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覈定使用在第33類“茵蔯酒”商品上,商標註冊人爲南通某酒業有限公司。南通某酒業公司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爲由,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書,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南通某酒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爲,訴爭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藥酒”與引證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茵蔯酒”未構成類似商品,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訴裁定對此認定正確,判駁原告訴訟請求。南通某酒業公司申請再審,前年7月8日被市高法裁定駁回。

南通某酒業公司向北京市檢四分院申請監督,主張訴爭商標覈定使用的“藥酒、藥物飲料”與引證商標覈定使用的“茵蔯酒”構成類似商品,原審判決認定錯誤。檢察院調閱原審卷宗,多次聽取當事人意見,覈實“頤生”曾於2011年被商務部認定爲“中華老字號”。經過時代更迭,現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已刪除“茵蔯酒”這一商品類別,僅參照現行《區分表》確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類似不符合歷史沿革和市場實際。

檢察院開展類案檢索,發現南通某酒業公司分別就第17141199號“真葆頤生”商標、第17141203號“真元頤生”商標、第19476450號“甄頤生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3案的生效判決申請再審。最高法分別作出3份行政判決,以上判決均認爲“藥酒”與“茵蔯酒”構成類似商品,判決支持南通某酒業公司再審申請。本案與這3案基本事實、爭議焦點相似,但裁判結果不一致。

去年1月,市檢四分院提請市檢察院抗訴。檢察機關認爲,“茵蔯酒”距今已有100多年曆史,“藥酒”與“茵蔯酒”在功能、用途、原料材料、消費羣體等方面相同,構成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應被宣告無效。

市檢察院向市高法提出抗訴後,去年6月15日市高法作出裁定,指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再審本案。2023年1月13日,法院認爲訴爭商標覈定使用的“藥酒”與引證商標覈定使用的“茵蔯酒”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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