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中國新聞網

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5月11日,海關總署發佈2023年第48號公告(關於進口法國豬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即日起允許符合要求的法國豬肉進口。公告全文如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法蘭西共和國農業與糧食主權部有關中國從法國進口豬肉檢驗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法國豬肉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法蘭西共和國農業與糧食主權部關於中國從法國進口豬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條件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允許進口的豬肉是指豬胴體的任何可食用部分,包括內臟。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輸出豬肉的屠宰和加工企業應符合中國和法國的法律法規中有關豬肉屠宰加工企業的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的要求。

企業的註冊程序如下:

—法方向中方推薦申請註冊的企業名單並提供相關資料。

—中方在對所提供資料儘快審覈的基礎上,派出專家評審組對所推薦的企業及相應的獸醫和公共衛生體系進行實地評審。

—中方的實地評審應得到法方的協助。

—中方完成實地評審後,將評審情況儘快通知法方:中方組織專家對評審報告進行審覈,並儘快通知法方已批准的註冊企業名單。

四、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疫病管理。

法國確認其境內無口蹄疫、豬捷申病、牛瘟、豬水泡病和豬瘟。

關於非洲豬瘟,適用2021年12月13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與法蘭西共和國農業和食品部關於非洲豬瘟區域化管理的合作協議》的規定。

(二)用於生產向中國輸出豬肉的豬須符合的條件。

1.出生並一直飼養於法國;

2.來自過去六個月內未發生過炭疽病、布魯氏桿菌病、僞狂犬病、傳染性胃腸炎、結核病和旋毛蟲病的農場;

3.來自過去六個月未發生豬呼吸系統發育不良綜合徵臨牀症狀的農場;

4.來自在過去六個月內未因發生過法國動物衛生法規規定應申報的豬病而受到限制或監測的農場。

(三)加工過程要求。

1.依照法國和歐盟的有關法律法規對用於生產出口豬肉的豬實施宰前和宰後檢驗檢疫;

2.所有屠宰的豬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的臨牀症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

3.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量不超過歐盟和中國規定的最高限量;

4.產品沒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歐盟及中國的法律規定;

5.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豬肉的冷庫中,應當有存放向中國輸出豬肉的專門區域。

五、證書要求

向中國輸出的每一批豬肉應隨附一份正本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法國獸醫和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雙邊議定書的有關內容。

衛生證書用中文和法文寫成,衛生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六、包裝、儲存和運輸要求

產品必須用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包裝外要用中法文標明品名、重量、生產廠名稱、地址、註冊編號、儲存條件和生產日期,並施加經中方認可並備案的檢疫檢疫合格標誌。

產品從包裝、存放到運輸的全過程,均應符合衛生條件,防止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冷藏肉的中心溫度不應高於-18℃。貨物裝入集裝箱後,在法國官方獸醫監督下加施封,鉛封號須在衛生證書中註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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