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5月12日訊(記者 彭科峯)銀行、保險機構各分支機構的高管位置歷來被看做“香餑餑”,但近期一些案例顯示,要想成功獲得監管覈准並上任或許並非那麼容易。

日前, 葫蘆島銀保監分局就向廣發銀行瀋陽分行復函稱,“不予覈准程啓明廣發銀行葫蘆島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這意味着銀行系統提供的人選被監管否決,無法走馬上任。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今年以來金融行業高管被監管層否決的案例並不少見,至少已有3名銀行業高管、2名保險行業高管因此無法上任。

年內至少5名金融高管被監管拒之門外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在葫蘆島銀保監分局的這份“關於不予覈准程啓明任職資格的批覆”中,監管層並未說明程啓明爲何沒能獲得葫蘆島分行副行長任職資格的原因。

5月11日下午,財聯社記者向廣發銀行相關人士求證此事,但截至發稿未獲回覆。

而從公開信息可知,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高管任職資格被否雖然較爲罕見,但今年以來也曾有多起案例發生。

今年3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發文稱,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經海南銀保監局審查,不予覈准周少宇萬寧金谷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行長助理任職資格。

在這一否決案例中,監管批覆還給出了具體理由:經我局考察談話,周少宇不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等相關規定。

3月22日,洛陽銀保監分局發文稱,不予覈准趙敏峯宜陽興福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職資格。而其理由和海南省的案例類似——經我局考察談話,趙敏峯不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等相關規定。

此外,在保險行業,今年也已經有兩起任職資格被否的案例。

2月21日,中國銀保監會山西銀保監局發文稱,經審覈,曾亞楠不符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任職條件,不予覈准曾亞楠北京博瑞和銘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4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山西銀保監局再次發文稱,經審覈,苗壯不符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1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任職條件,不予覈准苗壯太原市佳合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去年35位金融高管不予上任,最大原因是“能力不合格”

據財聯社記者統計,2022年內,依據銀保監繫統年內發佈批覆的公開信息顯示,至少有35名金融業擬任高管任職資格被否。

否決理由也涉及多個方面。財聯社記者梳理發現,類似案例中監管機構最常援引的否決理由是“經考覈談話等方式,(候選人)不具備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去年,海南萬寧農村商業銀行擬任副行長鄭全瑜、山西鄉寧農村商業銀行擬任獨立董事武京、雙城惠民村鎮銀行擬任董事汪振宏、浙江溫州鹿城農村商業銀行擬任獨立董事胡奎、五臺萊商村鎮銀行擬任董事時磊、阿克陶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擬任理事張國忠等都因爲該原因無緣赴任。今年以來的兩起銀行高管被否決的案例,其原因也同樣如此。

另外一個常見的否決理由,是相關人選被監管層發現擬任高管合規記錄不合格。比如去年,某大行錫林郭勒分行擬任行長助理烏文傑就是因爲不具備《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22年第5號)第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條件而被否。

另外,財聯社記者關注到,在2021年之前高管任職資格被否的一大主因還包括任職資格考試不過關。但2021年2月,銀行業保險業董事、監事(保險業)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考試已經被正式取消。

業內稱金融高管任職有“硬標準”,被否屬正常但銀行或有疏忽

在業內人士看來,金融機構各層級關鍵崗位“位高權重”,近年來監管層對於這些“關鍵少數”的要求和監管加強在情理之中。

“銀行業的高管變動頻繁是很正常的事情。每年監管層基本都會發布幾千份的人選審批,這裏面被否決的還是少數。因此有些銀行、保險、信託的高管任職資格最終沒有被覈准通過,應該說是很正常的事情。”某券商銀行業分析師在接受財聯社記者採訪時這樣表示。

該分析師舉例說,此前其在某家信託公司工作時,就曾經歷過所在機構一名總經理人選被銀保監局否決的案例,當時監管層給出的原因是從業年限不夠。

“對於高管還是有很多硬指標的,比如說年齡、從業年限、學歷、履職能力、過往表現等等,都是很客觀的。如果相關的指標達不到,那麼即便機構推選上去,最終被監管層否掉也很正常。可能銀行、保險公司等推薦的時候確實忽略了,沒有全面考慮到”,該人士對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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