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土地收益分配基於效率優先原則,爲經濟增長和城市發展服務,“取之於農、用之於城”,具有明顯的經濟增長和城市發展偏向,阻礙全面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進程。

農村土地收益分配問題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背後的邏輯。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農村土地收益總體呈現出承包地收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收益、集體土地轉用國有土地增值收益等多元分配格局,支持着“以地謀發展”模式。在這樣的作用機制下,我國農村土地收益分配基於效率優先原則,爲經濟增長和城市發展服務,“取之於農、用之於城”,具有明顯的經濟增長和城市發展偏向,其不以“共同富裕”爲目標,爲此造成了城鄉收入財富差距拉大、農村土地財產價值難以彰顯、農村土地低效利用等一系列問題,阻礙全面鄉村振興和共同富裕進程。

針對這些問題,需要以共同富裕爲目標,改革農村土地收益分配機制。

一是強化農村土地收益分配“促進”作用機制。具體包括通過增加農民經營收益和農地流轉收益增加農民收入,整體上縮小城鄉收入差距以及農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在農村宅基地現有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通過全面彰顯農村宅基地資產價值的辦法增加農民財富水平以及增加財產性收入,整體縮小城鄉居民收入財富差距;通過擴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規模等辦法大幅提升土地溢價收益,爲參入股權利農民獲得分紅,爲農村集體獲得建設資金,爲農村非農產業發展提供新空間,助力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和發展差距,助力農村高質量發展。

二是弱化農村土地收益分配的“阻尼”作用機制。具體包括弱化開發商獲得平均利潤率之外的土地增值暴利收益,弱化金融機構獲取平均利潤率之外的鉅額土地融資利息收益,弱化用地單位無償或低成本使用土地以及未來獲取大量潛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可能,弱化購入房地產的私人業主(企業或家庭個人)獲得大量財產性增值收益的可能。

三是建立農村土地收益分配的協調作用機制。充分發揮各級政府或政策對土地收益分配的調和作用,在促進作用機制與阻尼作用機制之間建立協調機制,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在不同主體間的均衡分配,縮小羣體收入財富差距。

爲實現上述作用機制變革,需推行以下“五大”優化策略:

一是把努力縮小城鄉區域及羣體間的差距作爲農村土地收益分配作用機制改革的主要目標,把促進新時代農村共同富裕作爲深化農村土地收益分配作用機制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即逐步消滅相對貧困,包括農村內部的相對貧困、農村相對城市的整體相對貧困以及欠發達地區農村相對發達地區農村的整體相對貧困等三個層次。

二是全面盤活農村土地財產價值,大力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集成改革,率先探索以土地爲重點的鄉村集成改革以及發揮土地兜底和保民生作用,保障低收入羣體生活以及改善他們的收入財富結構水平,農村土地收益分配向低收入羣體傾斜。

三是探索土地增值收益跨城鄉調配使用機制,並向農村地區傾斜,增強農村土地收益調節基金和部分集體土地收益用於改善農村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力度,推動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發展,貫徹落實好中央《關於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規範農村土地投資行爲,鼓勵“資本下鄉”並給農村土地資本設置“紅綠燈”。

四是建立國家土地收益分配調節基金,構建跨區域利益共享的農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破解欠發達地區“土地財政”難題。統籌區域間土地資源,實施跨區域土地資源及使用指標更大範圍的調配使用,平衡地區間農村土地權利收益,縮小跨區域農村收入財富差距。通過優化國土空間規劃的辦法,實施農村全域土地整治,減少區域土地閒置撂荒,提高區域土地利用整體效率,推進跨區域農村高質量發展。

五是構建有利於共同富裕的農村土地收益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體系。構建一個以農村集體和個人爲受益主體,以地方政府“租、稅”爲主要內容,兼顧效率與公平、統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講求土地市場有效率運行與增進社會公平相統一的農村土地收益分配體系。

(作者繫上海市金山區委黨校正高級經濟師、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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