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蘇可

近日,深圳證監局發佈《深圳私募基金監管情況通報》(簡稱《通報》),劍指債券交易違規行爲。

監管部門注意到有私募存在高集中度接盤弱資質信用債;暗箱操作,涉嫌不正當交易;涉嫌不公平對待投資者;涉嫌利益輸送,違反廉潔從業規定;涉嫌公開募集等五大問題。

一直以來,債市裏存在部分中小私募爲幫低資質企業融資而大搞利益輸送、價格操縱、結構化發債等違規行爲,破壞市場秩序。

近期,中基協發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徵求意見稿)》(簡稱新規)時就明確表示,要規範私募的債券投資行爲,禁止管理人蔘與結構化債券發行、收取返費等違規行爲,要加強投資流動性管理,分散投資,促進規範運作。

監管部門通報違規問題

據悉,深圳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個別私募機構向大量高齡投資者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相關私募基金以債券面值重倉買入由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等第三方指定的單一弱資質信用債,流動性風險及涉衆風險突出。

根據《通報》,監管部門此次發現多種典型問題。有私募機構大量募集個人投資者資金並重倉持有單一弱資質信用債,資金期限與底層資產期限不相匹配,容易導致債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向個人投資者傳導。

相關私募購入信用債的交易對手方由債券發行人或者相關證券從業人員指定,而非通過市場化詢價流程確定,且始終按照債券面值購買債券,脫離債券公允價格,損害了債券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價格傳導機制。

資本市場的公平性也被違背。深圳證監局注意到,有私募分批次以債券面值買入單一債券,買入時點該債券公允價格明顯低於債券面值,導致按照公允估值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持續折損,出現早期和後期投資者之間到期收益率差異較大的情形。

部分債券交易行爲還涉嫌利益輸送。有私募機構從業人員通過該模式購買弱資質信用債,協助有關債券發行人滾續發行增量債券,或協助部分證券從業人員獲取債券發行人增量債券承銷業務,滋生利益輸送、廉潔從業問題。

此外,相關私募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階段,通過微信公衆號,以“固定收益投資”的名義向個人投資者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按規定履行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涉及個人投資者數量衆多,特別是高齡投資者佔比高,且運作管理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披露基金單位淨值。

爲此,深圳證監局表示,堅持私募姓“私”,私募機構及其銷售機構均不得直接或變相突破私募“非公開化”要求;不得以“固定收益投資”“零風險”爲噱頭,向投資者明示或者暗示所投資債券不存在違約風險。私募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控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債券交易價格與債券公允價值出現大幅偏離,防範早期與後期申購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收益率出現大幅差異。此外,私募應堅持廉潔從業,不得與外部機構或個人“串通”,將私募基金作爲通道或工具,以損害私募基金投資者利益爲代價,爲其他市場參與者提供發行或承銷業務便利,並牟取私利。

私募債券投資

將迎強監管

事實上,上述深圳證監局提到的問題正是債券市場私募基金領域中常見的突出現象。

多名債券圈人士表示,部分中小私募基金爲幫低資質企業及評級較低的城投公司融資,可能會搞利益輸送、結構化發債,涉嫌價格操縱、自融等違規行爲。

前述新規於近期結束徵求意見,被市場認爲可能是“史上最嚴私募新規”,或能解決債市中灰色地帶問題。

新規針對“結構化發債”和“收取融資顧問費用”行爲明確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東、合夥人、實際控制人、員工不得參與結構化債券發行,不得直接或者變相收取債券發行人承銷服務、融資顧問、諮詢服務等各種形式的費用。

而更重要的是,該徵求意見稿還對債券投資集中度提出限制,即“雙10%”與“雙25%”規定。此舉被債券圈內人士認爲影響力較大,劍指結構化發債亂象以及預防城投債投資風險。一名私募基金人士解釋,若私募幫低資質城投平臺結構化融資,容易出現高集中度問題。

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提到,單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債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的10%。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債券的數量,不得超過該債券存續數量的10%。

單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發行的債券總額比例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5%。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同一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發行的債券總數量,不得超過相關債券存續數量的25%。

方正證券分析師表示,這是繼今年1月證監會修訂《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來,監管部門再次對結構化發債進行約束。近年來,結構化發債規模快速擴張,並積累了一定風險。監管層對結構化發債的政策監管也逐步趨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