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陸重工(002255.SZ)發佈公告,公司於2023年6月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江蘇證監局關於對蘇州海陸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徐元生、王申申、張郭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2022年5月30日,蘇州海陸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陸重工或公司)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公告編號:2022-031),對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期間的定期報告、季度報告中相關財務信息進行會計差錯更正。經查,前期海陸重工對併購寧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部分或有對價按照交易性金融資產覈算,並確認相關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1號》等規定,相關或有對價在2020年初應當重分類爲權益工具(其他權益工具),以重分類日相關股份的公允價值計量,並不再覈算相關股份的後續公允價值變動。海陸重工在前期報告的編制過程中,對相關或有對價確認及計量不審慎,導致更正前的2020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期間的定期報告、季度報告中的財務數據不準確。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徐元生作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申申作爲公司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負有主要責任。

二是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2019年海陸重工向關聯方張家港華興合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興合力)提供4800萬借款,金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28%,佔當期淨資產的2.54%。相關事項構成關聯交易,海陸重工前期未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並披露,直至2020年4月28日在《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相關關聯方資金拆借情況。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徐元生作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郭一作爲公司董事會祕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現對公司及上述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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